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属民法的同一分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形式相同,都表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以成立债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受债法有关债的主体、债的客体、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救济、债的转移、债的消灭等一般规则的支配。合同法与债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更为抽象,债权制度对合同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合同法领域内,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规定有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也可以订立法律未规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或者具体处理有名合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关于债权制度的规定。当然,合同法在债法中有着相对的独立性,我们在处理案件时既要看到其与债法其他制度共性的一面,又要注意其特殊的一面。在调整对象上、立法目的上和规范方法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均存在很大不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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