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奴隶属于物到动物不是物

作者:王科峰 王玲 来源:法邦网 发布时间:2009-8-14 14:46:48 点击数:
导读:从奴隶属于物到动物不是物在民法学中,存在着民事权利主体与民事权利客体制度。在通常的理解中,民事主体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民事客体是与“物”联系起来的。而在民法漫长的发展过程…

 

从奴隶属于物到动物不是物

 

在民法学中,存在着民事权利主体与民事权利客体制度。在通常的理解中,民事主体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民事客体是与“物”联系起来的。而在民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从人可非人,非人可人到动物非物的发展历程。

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是权利义务主体,而是权利义务客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在古罗马法中,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主要由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三种权利构成,其中,自由权是人格的基础。虽然奴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由于奴隶没有自由权,因此奴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而是被当作财产,将之作为权利客体,被划为“物”的范畴。由于当时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不仅剥削奴隶的劳动,并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主与奴隶之间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并不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是人与财产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此,便出现了“人可非人”的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可非人”的制度已不合时宜。《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这一规定的出现,标志着所有自然人都是民法上的“人”的制度由此确立。

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所有的自然人均为权利主体,一些“非人”的社会存在也被赋予了法律人格,成为民法上的“人”,这就出现了“非人可人”的制度——“法人”。德国民法典最早确立了法人制度,从而实现了民事主体制度以自然人为中心的一元结构向自然人与法人二元并列结构的转变[1]

纵观社会的发展,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断发生着变化。奴隶从权利客体、物的范畴,逐渐发展为权利主体,不仅能够维护自身生命权,也拥有了政治权利。女人,尽管被弗洛伊德界定为类人,而不是人,但同样获得了法律上与男人平等的权利。[2]如今,女性拥有的地位毋庸置疑。所有这些发展,都展示了人类社会由强权统治向伙伴关系进化的趋势,能力的差异再也不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权利的根据,相反,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保护弱者而存在的。[3]

从立法上,法律赋予了动物更多的保护。《德国民法典》第90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这一条文是通过1990820日民法修正案而生效的。并为此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重新命名为物,动物。从而将动物排除在一般意义上的物之概念之外。《德国民法典》该条文的修改,乃是基于动物保护的需要,是伴随着强大的动物保护呼声和压力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必要回应措施。与此相关的条文还有第251条第2款第2句:“治愈受害动物所发生的费用,不因其明显超过动物价额而为过巨;”第903条第2句:“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动物的范围既包括野生动物,也包括家养动物。”

司法上,也不乏其例。在美国法律史上有一种非人类存在物(鸟类)第一次成为法庭中的原告,并且获得胜诉的案件。夏威夷有一种小鸟,即帕里拉属鸟,它的栖息地急剧减少,1978127日,色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杜帮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上放羊,是著名的“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案件。19796月,一名联邦法官为帕里拉属鸟做出了裁决,要求夏威夷当局必须在两年内完成禁止在鸟类栖息地的放牧工作。该案表明,自然体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权利。20051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4]这起诉讼虽然最终没有被受理,但也反映了国内学界掀起了一股动物保护的思潮。这一案件所体现的意义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加唤起了国人保护动物的意识。

从奴隶属于物到动物不是物,体现了民法的一种进步。但在动物是否能够被赋予“人格”,成为权利主体的问题上,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以物格,在民法权利客体的“物”的制度中,建立“物格”制度,就像人有人格一样,物也有物格,法律规定物分为不同的格,根据物的不同的物格,而确定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确定人对其不同的支配力,确定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5]这的确提出了一种有益的可供借鉴的思路。



[1] 胡吕银:民事主体制度新论——兼论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来源于中国民事法律网。

 
 

 

[2] 高丽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来源于环境法律网,http://jyw.znufe.edu.cn/hjfyjw/Article/2008-1/2008111

[3] 同上。

[5] 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来源于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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