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立法建议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立法建议书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凭借平日对保安管理问题的关注和思考,谨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中央政府的立法活动有所裨益。
草案中第三条规定:“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这条规定尽管实现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但仍对保安服务企业和自建保安单位的入口、管理实行不同的方式。我们建议保安管理可以选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
第一种模式:统一许可模式
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部门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部门许可。”
修改理由如下:
草案中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而自建保安单位招用保安仅需向公安机关备案。这种方式是不利于对保安的监管的。首先,这不符合国家对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对待的法治原则,对二者设立方式区分,进行二元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待遇;其次,对二者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有可能造成管理的漏洞和许可机关的权力寻租。再次,自建保安单位招用保安仅需备案,对保安资质的审查、保安的管理将会造成一定的隐患,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议立法对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实行统一许可。对自建保安单位,也应当由公安部门统一许可、监管,由其审核保安资质,并对保安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对许可不当产生的问题负责。
第二种模式:保安服务机构单一体制模式
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部门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应当统一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不得直接自行招用保安。”
修改理由如下:
从长远来看,立法应当确立保安服务机构的单一体制。立法只允许保安公司独家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不允许并取缔其他单位和个人招收保安员、组建保安队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保安员的,统一从保安公司聘用。新的保安体制轮廓是:设立保安公司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统一实施许可,并考试授予保安员的资格、发证,每年考核一次;保安公司负责培训保安员、管理保安员,与保安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与服务单位建立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向服务单位或个人派驻保安员;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或个人接受保安提供的保安服务,向聘用的保安公司交付费用,并协管保安员。保安公司和聘用方对保安员进行双重管理。
最后,规范的保安公司、守法的保安员和健康的保安服务业,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立法对保安体制改革,包括设立的统一许可、单一的保安组织机构等,政府对保安业进行有效监管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的统一、科学、规范的保安体制和工作机制,小的方面说可以减少或避免保安员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大的方面说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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