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多一些宽容
对律师多一些宽容
近日,笔者从一位律师同行口中听到这样一件事:2009年7月下旬,该律师收到了一封邀请函,里面提到:“中国-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将于2009年9月4日在北京饭店莱佛士楼一层宴会厅举行,主题为‘中国社会组织与农村发展公益论坛’研讨会。该律师报名后与该研讨会工作人员闫女士电话联系参会事宜。在表明律师身份后,闫女士表示接到了国家某部委有关社团管理人士的通知,建议不通知律师参加此类会议。
不欢迎律师参加此类会议岂不怪哉?为什么律师这么不受政府和社会的欢迎呢?这件事情引起了笔者关于政府、公众如何看待律师问题的思考。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的称号,只有“讼师”的称号。1840年鸦片战争后,律师制度由西方移植中国。中国本土的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在1910年左右,经历了北洋政府、民国政府。1911年—1949年,由于军阀混战和抗日战争,律师制度艰难的成长,但那时律师在许多政治事件中还是起来很大的作用,为共产党的许多早期领导人辩护,为民主人权自由做出了一定的贡献。1949年—1954年,当时律师活动处于新旧法制更替期。1954年—1957年,国家开始按法院组织章程试办律师。此后一段时间,国家司法进程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标志性一年。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布了“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有了一部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律师身份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中介工作者”,再到后来改为“法律职业者”。2007年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改变了旧法很多限制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定位。
从我国律师的发展历史进程来看,人们对律师的认识一步步深化、升华。最初西方律师这一群体出现,为保护被指控人进行法庭审理辩论的需要,后来西方律师的活动领域扩充到了整个司法领域,进而活跃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至社会的各个领域,西方现代律师起到古代罗马法上的“保民官”的作用。律师无论其身份还是其功能都具有独立性,它不依附于公权力而存在,相反的,在律师制度设立之初,律师是为制约公权力而设定的。律师本着法律的立场和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为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即他们可以为普通民众、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可以为政府、政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在当今中国,政府购买律师的专业服务还不多、没有形成习惯。而实际上,在西方社会,政府购买律师的专业服务是一种常态,律师可以站在法律和政府的立场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目前,中国(主要是北京)一些律师办理诸如信仰、言论等社会敏感的案件,代理起诉或控告国家机关的案件,发出了与政府不同的声音、意见,批评或反对公权力机关的某些不当做法等,引起有关部门和官员不满、甚至打压(此事已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进而上升到对律师群体(当今中国律师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负面看法和不良反应,我们认为的确值得社会关注或思考。问题是出在律师身上,还是出在对律师的看法上?中国律师是世界律师的一部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律性文件规定了政府对律师职能保证的国际标准和准则,政府和社会公众应当对律师保持一种容忍的态度,尊重其独立地位,允许他们发出不同的声音,提出异议、异见。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这些不同的声音,有的是代表民意,有的是不同思想的碰撞,对于一个社会良性运作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一个进步、文明、和谐、成熟的社会,应当有一种宽广的胸怀,接纳不同的声音。社会对律师不宜另眼相看,应当有一个宽容的态度,一个宽松的环境,让律师真正发挥其作用,体现律师的独特价值。而作为律师,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律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各种组织、群体和谐共处,共同为中国的法治、民主、富强、文明的实现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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