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重庆速度”
危险的“重庆速度”
北京 王科峰
综合媒体消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12月12日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重庆检方批捕;14日媒体做了长篇报道;20日重庆市
从媒体公布的消息,我们可以感觉到重庆市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进入审判,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我们姑且称之为“重庆速度”。这一案件的重庆速度,这一案件司法运作的高速列车,会带来怎样的法治影响呢?
首先是涉及合法性评价问题。其快速度并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反,法律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和迟延审判等,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时限。
其次是涉及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问题。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一样,是一场两造的法律竞赛或角力。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和秩序,通常给对方或双方对等的或适当的准备时间,以待对手准备充分,完成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因每个案件不同,对于涉及到律师参与的程序,多长的时限操作起来比较合适,法律仅能规定一个原则期限,具体实施时需要司法机关给予律师合理期限。从司法的民主性考虑,司法机关可以与律师协商,也可以依律师申请给予延期。这是程序问题。
再次是涉及到法治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立法及法律实施,应当坚持公平为先,公平为主,公平第一,只有关系公平的效率才应考虑。若效率损害公平,或者效率与公平无关,可以不考虑效率。我们大可不必为从快而损害公平,甚至牺牲公平。办理案件需要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实现实体公正。这里的公平主要指的是实体公平或结果公平。
具体到本案,重庆打黑固然重要,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同样重要。因为这关乎法治的长远利益。为帮助被告人实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辩护权,律师负有崇高而神圣的职责。如果律师的行为不严格依法办事,涉嫌违法甚至触犯刑法,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从办别人的案办成别人办自己的案件,成为被追诉的对象,但其同样享有辩护权,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有权受到办案的司法机关的公平对待,办案机关有义务保证或协助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因此,本案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给予调查取证时间,甚至出庭辩护准备时间,要求完全正当合理。人们有理由相信法院会依法酌情考虑辩方的实际情况,从容不迫,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独立审判,减缓或刹住可能以效率损害公平的高速的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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