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形式的征地拆迁

作者:王科峰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0-2-4 14:28:36 点击数:
导读:时值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之际,该条例未纳入调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笔者近期代理了某城市一个城中村被拆迁的案件,令人感到与条例调整的不同形式的拆迁,我们姑且…

时值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之际,该条例未纳入调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笔者近期代理了某城市一个城中村被拆迁的案件,令人感到与条例调整的不同形式的拆迁,我们姑且称之为“另一种形式的拆迁”,亟待关注和规范。我们试以该具体个案来认识这种形式的拆迁构成,剖析一下这类拆迁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山东某城市赵家庄村(化名)位于该城市近郊,村庄占地面积近1000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0911月,赵家庄所属区的区政府和区政府财政局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进驻赵家庄村,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为名,要求村民与作为拆迁人的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村民自行拆除房屋。该协议均为制式合同,不允许村民修改,没有协商余地,补偿的标准按照该区政府公布的《赵家庄村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赵家庄村补偿安置方案》是区政府单方制定的,事先未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村民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赵家庄村近1000亩土地将被占用,而只有不到100亩用于回迁村民,其余的800多亩将用于房地产开发。

拆迁队伍在进驻赵家庄后,通过广播,上门走访等形式一直强调:赶紧签协议,赶紧拆,签的越早,补偿的越多。村民们询问:为什么要拆迁,谁要拆迁,有无合法的手续,村民的意见能否考虑?均未得到实质性答复,得到的是工作人员的拳脚相加和恐吓:该村一个小队队长被几个工作人员殴打,住院数天;另外一个队长遭到了一个工作人员的恐吓:“现在大局已定,你们找谁也没用,至于你个人,已经被区里定为典型了

就这样,工作人员对于村民的提出的问题,一直闪烁其词,对于村民的意见一直在说正在考虑,总之就是不给予实质的答复;另一方面,他们增派人手,延长工作时间,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加大拆迁的工作力度。

后来,部分村民仍拒绝签订协议,该区政府就要求该区40多名公职人员去动员自己在赵家庄的亲属,如果其亲属没有签署协议“就不用回来上班了”。方法可谓五花八门,极尽其所能。该村拆迁工作现在仍在僵持之中。

我们经过对比其他类似的案件,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拆迁由政府发动,打着“新农村建设”或“城中村改造”的招牌;

二、     政府或者成立官办公司作为拆迁人,或者把村委会作为拆迁人,或者专门成立类似拆迁办的机构作为拆迁人;

三、     用利诱、恐吓、牵连等方式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     达成协议后让村民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拆迁公司协助拆除村民的房屋;

五、     拆除房屋后的土地,政府统一收回,划出一块以市场化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富余出来的部分,按政府的意志以出让、商品房开发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原属于村民的土地。

以赵家庄村为例,一,该村的拆迁是由区政府发起的,以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为名;二,拆迁人是该区财政局下属的城乡投资开发公司;三,用利诱(赶紧签协议,赶紧拆,签的越早,补偿的越多),恐吓(“现在大局已定了,你们找谁也没用,至于你个人,已经被区里定为典型了),牵连(亲属没有签署协议“就不用回来上班了”)等的方式与村民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四,要求赵家庄村民自行拆除房屋;五,占用近1000亩土地,用不到100亩回迁村民,用800多亩作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用。

具有上述特征的这类拆迁行为看似与村民达成了协议,是村民自愿为之,其实这种用利诱、恐吓或者牵连等手段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房屋“被拆迁”和土地“被征收”,严重违反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和“收益全归村民”原则。拆迁人在作村民工作时一般都会宣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其实这类行为有很多违法之处:

第一、     试图绕开宪法、物权法保护的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     试图绕开国家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土地征收、土地性质改变的规定;

第三、     试图绕开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房屋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不动产之一,不仅是民众居者有其屋的表现,更深层次体现出来的是家的概念。房屋作为财产来说,可能是倾村民一生所得才换来的,只为有一席落脚之地,不再四处奔波、居无定所;而作为家来说,它是一个有着共同的理想、生活目的亲情团体的载体,更是一个由亲情建造的避风的港湾。对于一个人来说,什么地方、什么场所能够拿出来与家相媲美呢?家在心目中的地位是崇高的,是决不容侵犯的,是最重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试想,这样一个几乎支撑着全家成员生活理念、亲情源泉的建筑,被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的不法之徒无情地拆毁,是何等的灭顶之灾?堪称生命不可承受之重的房屋,堪当精神绝对寄托之家,被毁了,村民作何感想?

房屋被拆的村民无家可归,生活没有着落,更甚者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这种拆迁违反国家法律,危害村民财产,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该停止了。

十八世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说过一句名言,穷人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今天的中国,如果地方政府方面一意孤行,变相强拆公民的私人房屋,不但拆除了其赖以生存的安定场所,而且拆除了国家的法律保护,拆除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赖,其后患无穷。这种地方政府为一地私利,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社会问题,将由国家或中央政府买单。鉴于此类地方政府公然违法大面积侵害百姓房产权事件,受害人又难以通过司法机关有效救济(司法的地方化常对于此类民告官的诉讼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鉴于地方政府愈演愈烈的其他类型的违法事件层出不穷,侵害百姓群体,危害共和国,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国家创新行政问责或司法追责体制或机制,成立国家或省级行政法院受理此类地方政府违宪、违法侵权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阻却、制裁地方政府的违宪或违法事件。

                                                                                 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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