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诉30余家出版社“退稿误期”败诉

作者:张弘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9-3-29 14:31:03 点击数:
导读:凭借国家版权局对于投稿的规定,湖南作者、现年66岁的戴捷起诉多家出版社违规,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戴捷诉复旦大学出版社(下称“复旦社”)的案件作出…

        凭借国家版权局对于投稿的规定,湖南作者、现年66岁的戴捷起诉多家出版社违规,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戴捷诉复旦大学出版社(下称“复旦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复旦社胜诉。复旦社诉讼代理人、副总编辑张永彬称,“高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不能让戴捷的恶意诉讼一再如愿。”而戴捷则表示,“这个判决不公。”

  戴捷以退稿误期起诉

  戴捷称,自己是湖南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平时爱好写作。他于2007年起将其所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文稿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法律、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在满六个月未收到回音后,戴捷向出版社所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取5000至8000元经济补偿及1000至2000元差旅费。他的依据是,出版社违反了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此后,机械工业、当代世界等几家出版社以庭外和解或以判决形式向戴捷支付了经济补偿费。

  复旦社:戴捷是恶意诉讼

  2007年10月,戴捷针对复旦社的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复旦社赔偿给戴捷3000元。戴捷认为赔偿太少而上诉。

  张永彬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2002年8月由国务院重新修订过,并对作者投稿的相关内容的不合理及不科学性而予以明确删去,但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却没有及时废止,形成了两层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复旦社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为上诉理由,终于赢得胜诉。

  张永彬称,戴捷是在2007年3月份寄来稿件的,6个月才过去没几天他就一纸诉状告到法庭,同时,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起诉多家出版社,是刻意的恶意诉讼。“戴捷是借投稿之名,牟取不当利益。”

  法律社同陷“投稿门”

  遭遇“投稿门”的法律出版社(下简称“法律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称,戴捷起诉法律社的官司,法院判法律社胜诉,戴捷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现在还没有开庭。

  戴伟称,“我们已经收到复旦社寄出的材料,发现原告至少有同一稿件投到6家出版社的证据,所以非常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而张永彬则称,自己将复旦社胜诉的依据等证明材料主动提供给其他出版社,张永彬说,“一旦戴捷的行为得到了法院支持,别人就会效仿,法律的公平性就会遭到挑战。”他还表示,“投稿门”事件是个典型,暴露出了部门规章与法律的冲突,他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引起重视,将不合理的部门规章废去,以避免日后此类事件的重演。

  针对张永彬、戴伟对自己以投稿牟利的指责,戴捷表示,“当代世界出版社的赔偿费还不够我的支出,起诉复旦大学出版社,我净亏了5000元,起诉法律出版社,我已经支出了4900元。”他还说,自己起诉珠海出版社的案子不久也要开庭。对于自己与法律出版社的官司,戴捷称,“我不信,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说了不算。”

  - 条文解释

  “投稿门”中的法规

  本案的焦点,是关于出版社六月内不退稿所需赔偿的法规条文解释。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我国的出版法有三个层次。最高一层是法律范畴的,如《著作权法》;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即原告戴捷所提出诉讼的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2002年重新修订有关作者投稿的内容,但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却没有及时废止,形成了法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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