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
【案情】某用人单位于2007年4月与员工乙解除合同,但没有书面解除材料。2008年6月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补交07年4月到08年6月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委经过仲裁,认为虽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足一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07年4月到08年6月间的社保。该裁决已经一审、二审法院维持并生效。现在乙又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该怎么办?
【答复】原仲裁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乙不属于法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单位确实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那么该员工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利申请仲裁。单位内部应该有规章制度,该员工一直未来上班,属于无故旷工,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有补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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