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边沁,I

作者:顾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10-3-18 17:36:08 点击数:
导读:JeremyBentham(1748~1832)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得律师职称,但主要从事写作和政治、法律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其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而负有盛名。该书…

Jeremy Bentham(1748~1832)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得律师职称,但主要从事写作和政治、法律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其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而负有盛名。该书最后部分直至1945年才出版,书名为《法理学范畴限定》。他的其他法学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为高利贷辩》(1787)、《奖励原理》(1825)、《惩罚原理》(1830)、《司法证据原理》(1827)和《宪法典》(1830)等,1823年还曾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鼓吹改革。
  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因而他的法学思想被称为功利主义法学(见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英国和与他同时代的、信奉功利主义的人中,有哲学家、经济学家J.穆勒(1773~1836)及其子J.S.穆勒(1806~1573),历史学家G.格罗特(1794~1571)和分析法学派首创人J.奥斯丁等人。从1945年出版的边沁的著作来看,他关于法的许多基本概念与奥斯丁极为相似,而且奥斯丁也信奉功利主义,因此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边沁与奥斯丁并列为分析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反对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的原则。避苦求乐或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个人和政府活动所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苦和乐的价值是可以用算术计算出来的,立法者的任务就在于计算苦乐。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社会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不可能有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或与它对立的利益,社会利益即组成社会的各成员利益的总和。为了确保社会的幸福,政府及其立法应达到以下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荣誉、地位、财产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期望的安全;自由也是安全的重要内容,但应服从一般安全;法律所促进的平等不能违反安全,不能扰乱安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不能为个人直接提供生活资料,个人的需要和欲望应通过本人劳动取得,法律只能保障人们的劳动成果;法律也不能直接指引个人谋求富裕,而只能为刺激人们获得财富创造条件。法律所带来的惩罚是一种苦,从而也是恶,它只能用于制止更大的恶。边沁极为重视制定法典、选举和司法改革;认为立法应当尊重以往传统;应当为人所知,使人易于了解,并注意一贯性,即符合公认原则和一般期望;法律必须加以实施;法官不应当借解释法律变更法律,更不能创造法律。他轻视判例法,认为判例不明确而且繁琐,只是习惯法。
  边沁的学说代表了19世纪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在法学领域中的体现,对19世纪英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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