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始弥补证券违法“短板”

作者:杜晓 来源:中国民商法网 发布时间:2010-5-31 17:33:42 点击数:
导读: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因为内幕交易而“折戟”的资本大鳄不在少数,但是应当以什么为内幕交易立案追诉的标准却一直不明晰。近日打击内幕交易的新规出台,无疑会使遏止内幕交易的法制之网更加严密,使得实…
        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因为内幕交易而“折戟”的资本大鳄不在少数,但是应当以什么为内幕交易立案追诉的标准却一直不明晰。近日打击内幕交易的新规出台,无疑会使遏止内幕交易的法制之网更加严密,使得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法治周末记者 杜晓 法治周末实习生 郑晓琼

  一部资本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操控与反操控的历史。

  就在黄光裕案一审判决出台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出台。其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得以明确,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是有意为之还是偶然巧合?

  “我觉得在黄光裕这个案件出现之后,很快出台这个新规也不是偶然的,是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资本市场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市场、道德风险密集型的市场,不能把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对立起来,过去我们资本市场强调效率、发展太多了,对公平强调的不够,对规范、法制强调的更不够,所以我觉得,在黄光裕这个案件的审理期间出台这个新规,恰好及时。资本市场必须是一个公平与效率兼顾、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市场,出台这个新规不仅仅是一项法制工程,也是一项法治工程,一项规范工程、发展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这会增强广大股民的投资信心,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采访的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上述两大新闻事件透露着同一个信息:诞生20年的新中国资本市场,正致力于弥补其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证券违法方面的“短板”。

  纷纷落马的股市富豪

  资本市场的原罪是一个深远的命题,在黄光裕之前已经有多位“资本玩家”或是“资本运作高手”落马,这些人大都在资本市场显赫一时。

  黄光裕案一审宣判结果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判罚个人罚金数额最高的。

  在黄光裕之前,近年来一连串曾经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璀璨夺目的名字都相继“倒”下:

  从资本市场最亮“流星”的“德隆总舵主”唐万新、唐万里兄弟,到资本运作“魔方”瞬间坍塌的顾雏军;从福禧投资总裁张荣坤到斯威特系创始人严晓群,再到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股市黑嘴汪建中,最后直至黄光裕。

  上述落马之人无一不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高手,其中将利用舆论影响市场联合多家机构坐庄操纵股价的手法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当属老一代庄家中的代表人物,人称“K先生”的吕梁。

  相关媒体报道显示,吕梁本属文化人出身,早年间既画画又搞文学创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河北进北京后一直是自由撰稿人。数年间,吕梁先后在权威文学刊物上发表了多篇小说。20世纪90年代初,吕梁来到深圳炒股,以记者的身份陆续在媒体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股市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之后,吕梁开始亲自动手操刀股市,他的典型手法是:一方面联合多家机构调动大笔资金操纵股价即所谓的“坐庄”;另一方面,以“K先生”为笔名在媒体上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如一篇名为《关于世纪末资本市场的对话》,这篇在今天看起来高谈阔论的文字中,讲股市大势的吕梁只是在一处不十分显眼的地方,小心翼翼地加入了自己的具体需求———先在某处说应当把对“投机”这个词的认识变成“风险投资”的一种;后来又在另一处提示,“你可以注意那些有重大重组题材的个股,新概念肯定会从那里脱颖而出。我看好农业和生物科技领域”。

  此后,吕梁又在媒体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鼓吹“长庄”、“善庄”,一时间“K先生”成为股民顶礼膜拜的对象。到最后,吕梁终于点了自己操纵的股票的名称,“比方说合金、湘火炬、康达尔,这是试金石,它们的走势完全摆脱了大市下跌的纠缠,构成了对传统市场分析方法的嘲笑”。

  吕梁“出事”之后,他所操纵的股价崩盘,其人也下落不明。如今,老一代庄家已经基本淡出江湖,但是吕梁通过二级市场与舆论双管齐下操纵股价的手法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操纵市场行为制造了证券市场的供需假象,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投资信心。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公平交易机制和公平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是引发证券市场不和谐因素的重要隐患。”刘俊海说。

  打击内幕交易困难重重

  正当市场热议立案追诉标准(二)时,宏达股份19日盘中就来了一个“突袭”涨停。当晚,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有重大资产重组,20日起停牌。

  对于投资者来说,谁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对于二级市场意味着什么。

  然而,19日的交易席位也清楚地显示,有两家机构在这个敏感时刻大举买入宏达股份,当日成交的第一和第五买入席位都被机构占据,合计投入资金1.18亿元,相当于宏达股份当天成交总额6.76亿元的17.46%。

  值得注意的是,宏达股份19日的成交放出了巨量,如果参照此前一周的平均日成交量1.64亿元,两家机构19日的买入金额已超过宏达股份平日总成交的70%。

  业内人士当即指出,从宏达股份当天的交易情况看,很可能有资金提前获得了内幕信息,并且发生证券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且不论宏达股份会不会为新版立案追诉标准“祭旗”,要搞清楚宏达股份的不寻常波动究竟暗藏何种玄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刘俊海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打击内幕交易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难点:

  取证难,内幕交易者往往不会留下实体性的证据,甚至很多人一度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法彻底查清的。

  现行的执法司法体制还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合作机制,也就是说证监会对特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后,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要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证据转换,也就是公安机关要重新再搜集一遍证据,但是有的时隔数年,取证就更困难了。

  追诉标准的不明晰导致大家对内幕交易犯罪就是过于谨慎,在过于谨慎之下有时就可能有些漏网之鱼。

  动用刑法打击内幕交易

  对于此次立案标准的出台,刘俊海给予了高度好评。

  “立案追溯标准的出台应当说使追究内幕交易行为法治之网更加的严谨细密,弥补了现在的一些漏洞。基本上使得追诉犯罪的情形更加明晰具体了,使我们刑法的可操作性更强了,这也是司法机关在打击内幕交易过程中成功经验的总结。”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过去刑法中虽然有内幕交易罪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当细密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外延的列举,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往往是心有余悸,惟恐掌握错误,有了新的追诉标准,他表示,一方面可以增强司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力度,同时也使得证券市场各方对于内幕交易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有了一个预先的预期力,因为法制的权威性、生命力在于有可预期性。

  此次立案追诉标准的出台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打击内幕交易向着刑法层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这一呼声也是长期存在,这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犯罪研究,他所参与的研究团队在1995年就已经完成了。

  “当时,我们的建议就是应当对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严格管制。但是,这个建议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支持,最重要的原因是部门利益和我们的人才储备不足。当时,证监会刚建立,也不放心把这个处罚权马上分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不愿意去接这个‘烫手山芋’。原因很简单,检察机关接下来以后不知道怎么追究。1997年颁布的刑法,甚至在此之前,就采用对证券欺诈进行行政处罚的办法,国家允许证监会出台比如说证券欺诈管理办法,由证监会监管,刑法作为后盾。可是,一直到现在,一个案子都没有。这说明什么?还是那个问题,检察机关不愿意管,证券管理机构也不愿放。”王世洲向记者详细分析了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困境。

  “现在的问题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介入的问题才逐渐浮出水面,因为再不使用刑法保护,证券机关就管不了了。”王世洲说。

  刘俊海提醒人们要清楚地意识到这样一种情况的发生,“在新版立案追诉标准出台后,规避问题是可能遇见到的一个情况,也就是说会使内幕交易行为更加隐蔽。为避免这些,要严格遵循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的坚决果断性,将来还要进一步汲取司法实践中的好经验”。

 
 
 
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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