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书写平等原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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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即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了城乡差别,实现了城乡选举“同票同权”,公民的选举权利更加平等,这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更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
除此之外,选举法的修正还涉及了其他一系列的新规定,如: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另还就选举机构、代表名额、代表辞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进行了补充,更对设立秘密写票处、加强流动票箱管理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从制定法的层面扩大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提高了选举过程的透明度,保证了选举程序的公平公正,同时增强了法律规范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以上诸多细节,都体现了新选举法的愈加规范化和人性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日益完善不断发展。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为发展民主政治,真正实现“完全平等的选举”所进行的努力从来未曾停歇。特别是自1979年至今,选举法历经前后五次修正,见证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选举制度的日臻完善点滴进程,也印证着中国民主政治不断前进的步伐。伴随着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我们已经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新修改的选举法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为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消除歧视待遇、缩小城乡差距、扩大人民民主提供坚实而稳固的制度保障,是我国当前民主政治改革的取得的巨大成功,同时也为以政治改革推动我国社会实现向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的全面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仍应清醒的认识到,当今社会不利于民主政治向前推进的种种弊端依然不同范围的存在着,我国的民主政治的完善和权利平等的推进仍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探索与改革不应停歇,一个更加完善的选举制度,还需要废除代表名额的强行指定制度,让各选区自由地在所分配的名额中选举代表,以竞选制激活选举制度,以代表权力实质化提高代表的地位,以充分发挥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作用。因此,这也必然有赖于我们以此次修改为新的起点而继续探索和前进,力图在我国政治民主和权利平等的道路上继续书写下一个新篇章。
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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