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法律如何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于1961年,《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截至到现在,UPOV共有5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植物品种培育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按照《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除外。”
在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该由什么部门受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目前,农业部共发布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大田作物、蔬菜、观赏植物及草类和果树等41种植物。国家林业部共发布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全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已达45个属(种)。
什么样的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条例》明确了必须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合适的名称等条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费用:申请费:1800元;审查费:4600元;测试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年费:从授权之日起、前三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三年递增30%。另外,委托植物品种代理机构申请的,要交代理费。
植物新品种纠纷的解决途径: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侵权纠纷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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