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以下简称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果树所与案外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均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同育种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林金山作为“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亦应享有该品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