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一、本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等的电子商务模式。
二、术语和定义
2.1 电子商务
4.3.2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4.3.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买卖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4.3.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4.3.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4.3.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3.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4.3.8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4.4网上商务(B2B)
4.4.1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和管理,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4.4.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4.4.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4.4.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4.4.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4.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4.4.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4.4.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4.5网上交易市场(C2C)
4.5.1 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网上交易市场(C2C)是提供给自然人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必须由第三方负责经营,此第三方必须是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服务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
4.5.2 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
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详细记录交易数据。
4.5.3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在线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4.5.4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4.5.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5.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4.5.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4.6政府采购(G2B)
4.6.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
运营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运营者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4.6.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4.6.3 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
在网上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其中包括依法发布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招投标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细则等。网站经营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审核交易参与方的真实身份,监管投标进程,严防恶意串通投标。
4.6.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4.6.5 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
运营者应该具备为政府采购提供招投标和中标信息保管、查询、跟踪的功能,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这些功能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6.6 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详细
必须确保所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真实详细的采购商品(服务)的描述。
4.6.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运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4.6.9 建立网站运营日志
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站运营日志,存储交易数据。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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