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作者:黄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发布时间:2008-06-16 17:25: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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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2008年06月11日 08:17:2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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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而版权保护,是互联网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版权保护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界和互联网产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数字网络环境 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

    网络传播背景下的版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第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越来越突出。数字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网络版权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第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出去。数字化的作品较之传统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第四,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的作品,或以私服、外挂等非法形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经营。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经营传播秩序,影响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将对图书、音乐、影视等传统产业带来灾难性的冲击。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和内容的创新,而这种创新必须有完善的版权制度加以保障。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传统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使用的关系,才能实现互联网与传统出版、音乐、影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能否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有效保护网络版权,打击在线盗版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打击网络侵权 制度保障日臻完善

    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逐渐模糊,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在网络数字环境下进行了相应调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台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将最初的伯尔尼公约带入了数字时代。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调整的传播行为至少包括了将网下作品数字化处理后连接到互联网上的上载行为,以及将已在互联网上刊载的作品在网络中继续传播的转载行为。就此两种行为对作者的影响而言,对上载行为的控制尤其重要。作品一旦被上载到互联网上,就会有很多人对其进行使用,若对作品未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作者乃至网络服务商都很难对其他人的使用进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控制其作品网络传播的重心是对其作品上载到互联网进行控制。

    网络环境中的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版权作品,已经上升到挑战版权产业持续发展的高度。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直接侵权者为数众多,权利人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这在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被“自由”下载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与上述侵权者为数众多的特点相对应,第二个特点就是几乎所有的侵权资料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器之中,并通过网络在侵权者之间进行传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修订),其中的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侵权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2001年以来,中国对于著作权法体系进行了全面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的法律内容,增加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条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加入两个新条约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对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加快网络出版权认定 重视版权保护体系建设

    从某种角度来看,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应积极应对技术发展情况下版权法律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和其能否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这已成为每个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产生新的利益平衡。以数字为基础的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出版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网络出版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出版形态、出版流程和出版的经营模式,而且由此带来的出版转型更成为将来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从政府管理部门到出版从业人员都要以更为开放的视野来面对新技术的挑战,为以网络出版为代表的崭新出版业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出版业监管部门来说,既然认定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就要向新业态进行倾斜,鼓励出版社积极进行革新尝试,尽早对网络出版在市场中的主客体作出明确规定,加快出版资格认定,这样将极大地提高网络出版的发展速度。

    第二,要重视版权保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建立网络出版权保护体系。网络出版给版权研究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即时传播与异时使用,使知识首创权的认定面临挑战;网络传播中使用者的不确定,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害;信息网络对国际版权保护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使出版社的权利发生了新的变化。

    第三,打击网络环境下的盗版侵权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查办网络侵权案件、关闭非法网站、没收服务器,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蔓延的势头,规范了网络经营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强大声势。

    第四,互联网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国家要加大对网络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对版权保护力度也要不断加强,国家的网络影视产业、网络出版产业、网络娱乐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真正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传播文化的产品。 (黄健,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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