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实况分析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实况分析
――从2007年问卷调查看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作用
引言和答谢词
为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背景下考察当今中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因素的影响,我利用所属大学的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在2007年2-3月期间(调查数据资料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31日)对八个具有代表性的省、直辖市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条件和经济基础进行了问卷调查。先后总共发放了1674份问卷,获得1337份有效答案,回收率是88.5%。
这是在中国首次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进行的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大规模专题性学术调查,有关数据可以与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一些统计资料互补。该项目的实施得到全国律协、调查对象地区律协、《中国律师》杂志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调查数据的输入和统计处理是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副教授及其研究团队进行的。出于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的需要,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法动态学研究中心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2007年10月7日联合举办了一次国际论坛,邀请中国(包括台湾)与日本的一些著名法学者和资深律师参加研讨并发言。借此机会我向有关人士(特别是在问卷发放、回收以及统计处理等方面承担组织和协调重任的邢五一女士和赵晓力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这篇文章试图对该调查的部分数据进行非常初步的分析,展示当前法律服务业的某些特征和基本趋势。更详细的、全面的数据整理和解读还需等待后续作业。
一 调查问卷的内容和理论假说
为了与日本以及其他东亚国家的状况进行比较,2007年律师事务所调查的问卷设计以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日辩联)在六本佳平教授指导下分别于1980年和1990年进行的两次调查为范本,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修改以及增删,由6大部分和44道具体问题构成。基于该项调查的宗旨以及数据分析的需要,我对问题涉及的主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梳理和模式化,建立了一个工具型框架(如图1所示)。在这里,问卷的各项内容都作为营利动机与正义动机以及行会、市场、客户以及法制等四个基本指向的分枝来把握和整理,概括为16种主要类型。
在透过这样的框架分析律师事务所的微观生态之前,有必要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历年统计资料以及新闻报道(省略注释)概观抽样母体的宏观状况。从中可以发现如下基本的趋势:(1)从1993年开始,全国的开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增长迅猛。在1994-2005年期间,专职律师的人数从将近4万1千人增加到11万4千多人,长了三倍,占总数的94%。与此相应,兼职律师从2万多人减少到7千多人。在同一期间,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从6千多家增加到1万2千多家,但国营所以及合作制所的数字不断减少。私营性质的事务所从1194家增加到8862家(其中个人所264家,其余为合伙制所),大约长了8倍。现在的构成是公营所和私营所三七开。(2)律师和事务所在地区分布上的集中化正在加剧。根据全国律协2002年度分析报告的数据,22%的律师和18%的事务所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这三大城市。但作为经济中心的上海律师和事务所只占总数的5%,小于预期。据报道,在其后的5年期间,地方律师向北京、上海、广州流动的规模和速度都在增长,每年迁往首都开业的律师达到一、两千人之多。(3)从法律职业构成上看,尽管律师和事务所增长很快,但当今中国的律师与法官的比例仍然极其特异,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完全不同。法官与律师的比例是2.5:1,法官多,律师少。加上检察官,那么司法官僚与律师的比例就是4:1,为当事人服务、离民众最近的律师的力量非常单薄。
以上述各种现象为背景,我为这次问卷调查提出了如下理论假说:因为律师和事务所增长太快,所以法律服务的市场发展是不平衡的,竞争的激化和混乱是难免的。在1993年司法部把律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之后,在律师以及事务所之间存在着的业务竞争势必表面化并趋于尖锐。因此,如何预防和处理与同行激烈竞争相关的各种问题就成为今后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中国自1997年起容许律师事务所自由决定相当大部分的收费标准,2004年又开始承认律师广告,这些举措有可能在律师界助长法律商业主义倾向。处于这样的状态,也许律师法第42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就构成了捍卫法律职业主义的最重要的堡垒或者象征。因此有必要了解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的实际情形,并就公益性指向(包括维护正义和权利的动机和活动)设问。
二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专业分工之间的关系
根据2007年中国法律服务业调查的统计结果,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构成是这样的:由1-8名律师组成的小所占37.9%。9-16名律师的事务所占34.9%,17-24名律师的占12.1%,25名律师以上的占15.1%(详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律师事务所的人数构成(2007)
1 - 8 人: 501 (37.9%) 9-16 人: 462 (34.9%)
17 - 24 人: 160 (12.1%) 25-32 人: 87 ( 6.6%)
33 - 40 人: 40 ( 3.0%) 41-48 人: 20 ( 1.5%)
49 - 56 人: 19 ( 1.4%) 57-64 人: 10 ( 0.8%)
65 - 72 人: 9 ( 0.7%) 73-80 人: 3 ( 0.2%)
81 - 88 人: 4 ( 0.3%) 89-96 人: 3 ( 0.2%)
97 - 104 人: 1 ( 0.1%) 105-112 人: 1 ( 0.1%)
121 - 128 人: 1 (0.1%) 145-152 人: 1 (0.1%)
177 - 181 人: 1 (0.1%)
表2 日本调查对象律师事务所的人数构成
1980 1: 50.2% 2: 21.3% 3-5: 19.4% 6-9: 8.8% 10 and over: 2.2%
1990 1: 55.7% 2: 18.4% 3-5: 17.6% 6-9: 5.0% 10 and over: 3.3%
(注: 表2的日本调查数据的出处是日本辩护士联合会辩护士业务对策委员会编《日本的法律事务所――关于律师业务经济基础实况的调查报告》,晓星出版社,1988年,30页以及《自由与正义》杂志临时增刊第42卷第13号16页,参阅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42页。以下关于日本律师的数据也引自这两次问卷调查)
显而易见,与日本1990年调查的数据相比较,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是比较大的。在日本,1-9名律师组成的小所占事务所总数的96.7%,其中只有一名律师的个人所占事务所总数的55.7%(详见表2)。中国律师事务所共同化的程度与改造国营所的制度变迁路径和鼓励合作制的立法政策不无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专业分工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真正推行律师共有事务所的合伙制,仅停留在律师共有办公楼的“大拼盘”,那就很容易诱发管理困境,也未必会促进分工关系的发展。
影响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律师受理的案件数。如果人均业务量太小,竞争压力势必增大,律师不得不有求必应、薄利多销,因此无力顾及专业化的要求。但如果人均业务量太大,很可能无暇在特定的分工范围内精益求精,结果还是不能跳出贪多图快的窠臼。据全国律协2002年度分析报告的数据,当时每位律师平均办案数是65件。只要对比日辩联在1990年调查结果(人均办案数是35件),中国律师的人均案件数是日本的两倍。根据2007年问卷调查,中国大约29%的合伙人的手头案件数超过21件(详见表3)。这意味着中国的律师之间竞争还未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也表明现阶段法律服务还未达到少而精的水准。
三 在案件构成上反映出来的法务市场特征
表4展现了中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代理民、刑两大类型案件的比例关系,刑事案件占总数的29%,民事(包括商事经济案件)案件占71%。但是在日本,刑事案件的比率只占10%,而民事案件占90%。可见法制上重刑轻民的倾向对律师业务的影响仍然存在。
在刑事诉讼辩护方面,国家指定辩护的案件占28%,个人委托的案件占72%。
在民事服务方面,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比率在中国是37.73%。在日本,1980年的数据是77.7%,1990年的数据是56.5%,都大幅度高于中国。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律师的民事服务是以诉讼为中心的,而中国律师的经济中介功能更强。
另外,在对律师的个人属性与案件数之间关系进行初步分析后可以发现,由于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无论在刑事领域还是在民事领域,中国律师最为活跃的年龄层首推30岁段,其次是40岁段,再次是20岁段。与日本的40岁段、50岁段、60岁段的排序相比,显得很年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30岁到40岁之间的年龄段的办案数在民事案件方面尤其突出,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办得不太多。
四 客户、报酬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2007年调查数据显示,在不同地区,从人均案件规模上反映出来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构成存在着很有趣的差异(参见图2)。北京是政府部门最集中的地方,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中政府部门占的比重是最小的,大企业和个人的比重相对较大。在浙江的律师事务所客户构成中,企业(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这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相吻合的;其中面向民间企业的法务究竟如何,很值得进一步调查和探讨。山东的情形很有意思,政府、大企业以及个人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小企业的比重也不低――不同属性的客户的分布显得很均匀,法律服务是全方位的。从整体上看,上海的低调出乎意料,与作为经济首都的地位不太相称;在主要客户的比重上,大企业客户略微突出。需要特意说明的是,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较大,所以相关案件的绝对值明显高于其他客户的委托。
从报酬的角度来看,存在着律师个人收入的分布较均匀,但个人所得悬殊较大的基本特征(图3)。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事务所经营方式以及报酬制度的不同,但也很难排除计算口径不统一引起问题的可能性。就调查显示的绝对值而言,年度人均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占21.8%,5-10万元的占20.8%,10-15万元的占8.3%,15万元以上的占31.3%,中位数是10万元,比全国律协统计的2002年人均5.47万元收入高出很多。但扣除各项开支后的人均所得为负数的竟占25.9%――即使考虑计算误差,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数据意味着律师之间的贫富悬殊非常突出,很多事务所的收益仅能勉强维持生存。
律师(特别是地方律师和青年律师)的所得低到出乎意料的程度,对于吸引优秀人才是不利的,长此以往将招致法律服务业的衰退。在平均所得低于一般公务员和公司白领职员的场合,律师的境况实际上更糟,因为他们没有享受退职金、奖金、福利保障的权利。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时考虑相应的救济和养老保险制度。
比较不同省市的调查数据能够清楚地看到律师个人收入与所得的地区差距(图4)。
仅就人均收入的中位数而言,例如北京是126.9万元、广州是96.1万元、浙江是56.3万元、山东是36.6万元、上海是31.9万元,其余地区因取样的数字较小这里暂且忽略不计。不妨与全国律协的2002年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当时律师人均收入在北京是27.1万元、上海是13.7万元、浙江是5.7万元、山东是3.7万元。统计结果表明,实际上律师总收入的60%和总所得的31%都集中在北京,但这种倾斜度与律师人数的集中化程度还没有构成适当对应的比例。因此可以推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地方律师向北京迁徙和开业地点集中化的趋势将日益明显和强劲,除非法律服务市场的格局发生变动或者出台限制性政策。
2007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地区律师人均所得数据的特异之处在于上海律师入不敷出的亏损现象极其严重。同样的问题在全国律协2002统计数据中就已经出现。这种状态或许与事务所的管理方式和激励机制有关,无论如何都值得深入分析其原因。
表5排列出了不同地方聘用律师接受业务和分配收入的不同方式及其分布状况。从这里的数据可以看出,显然广州、上海、浙江的聘用律师享有更大限度的自由,更有利于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也更难以准确地把握实际的收入水准。相比较而言,山东、江苏、青海的事务所管理方式则更严格。
另外,从不同地区聘用律师的薪给方式来看(表6),北京和广州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只允许聘用律师获取固定工资。在这些事务所,律师的成层化程度或许更高,内部分工关系以及组织性或许更强,青年律师面临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或许更大。
关于不同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以及律师的主观感受可以从表7获得判断的若干依据或线索。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的律师中有13.7%的人没有感到太大的竞争压力,居调查对象各地之首。其次是吉林,将近7%的律师没有明显地意识到竞争压力。这两个地区的业界生态、事务所的组织模式以及律师的分工关系究竟如何,是个饶有趣味的分析课题。
五 从公益活动的视角观察法律职业的理想与现实
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1996年律师法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义务条款,仍然有大约过半数(从没有回答相关问题的律师的比率高达52.4%的事实推断)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从事公益活动;而在已经进行了法律援助的事务所中,一个年度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到5件的比率达到82.9%(参见表8)。
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据本问卷调查的统计,占总数的68.1%)是由多位合伙人中的一位合伙人办理的。聘用律师在公益性活动中比较消极(一年只办一件法律援助案的聘用律师占40.9%)。
除法律援助之外,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也是律师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接受问卷调查的律师中,担任人民代表的占3.1%,政协委员占6.2%,维权团体代表的占6.2%、社会团体职员占4.6%。另外,还有2.9%的律师兼任大学教授.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立法活动的人民代表中律师的人数太少,不利于通过专业化、制度化的渠道把公民个人或群众的利益诉求转写到制度框架之中。
从调查数据中还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主义意识的现状。有56%的律师认为优质服务是稳定收入的最重要因素,50%的律师特别强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作用。对于把业务活动的立足点放在扩大人际关系网方面的做法持否定态度的回答占76.9%,反对利用法院、检察院中熟人营利的意见达92.2%。透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到大多数律师正在努力摆脱暗盘交易、潜规则等的不良影响。尽管如此,还是有一部分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中介活动;对于7.3%的律师而言,为客户当掮客仍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
若干初步的结论
在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内的职业法律家群体当中,律师最接近公民个人,也最接近市场和社会。无论是经济的和谐发展,还是个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规范秩序的协调,律师都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中介和有序化的作用。对2007年3月问卷调查的部分结果进行的初步分析表明,目前中国律师业存在“四化”趋势和“一对矛盾”,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状态影响甚大。
所谓“四化”,是指事务所“规模大型化”、律师“专业分工化”、法律服务的“地区集中化”以及职业收入和社会地位“等级分层化”。所谓“一对矛盾”,是指(1)问卷调查中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对关系网、潜规则持否定态度,强调法律和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与实际行为方式(例如部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指出的律师养法官现象以及围绕交易成本的博弈和均衡等)之间的矛盾,以及(2)在不同业务领域和地区出现的供求关系极其不吻合的矛盾。
另外,在围绕2007年问卷调查进行讨论的杭州会议上,一些发言人指出目前中国律师业正面临两大挑战,不容掉以轻心。一项是“黑律师”大举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挑战。人们转向没有资格和职业团体的黑律师,除了对基层客户而言律师薪酬过高之类的成本问题外,也意味着正式制度失灵或者社会上存在对专业律师及其事务所的信任危机。另一项是全球化竞争的挑战。外国大型事务所在中国开展全面的法律服务,以高薪吸引优秀律师,对内国事务所的冲击是很深刻的。
不言而喻,这两大挑战的交汇点正是律师收入和服务质量。在这里,截然相反的利益诉求形成非常巨大的张力,推动我们到调查的各种相关数据中去寻找问题的根源与适当的对策,也促进我们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重新认识中国律师事务所现行的不同管理方式对收支状况以及信誉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影响。
(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5期、第6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