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
周(12月18日),又有一位民间金融业者受到了惩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28岁的吴英死刑。据法院公布的资料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英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的女性。2009年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在去年的一篇FT中文网的专栏中,我曾写过《“小姑娘”或可不杀》,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小姑娘”和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近年,在研究百年企业史的过程中,我常常踯躅在“合法与非法”的悖论之间。如果将民间的经济犯罪与那些上层的贪腐现象相对比,甚至将得出一些很独特的结论.
比如1940年代末国民政府垮台前的孔宋家族是出了名的贪腐之类。可是,一直到今天,宋氏后人仍然坚决不承认宋子文是一个贪官,因为他没有贪污行为。对此,与宋子文共过事、当过国民政府上海市市长和台湾省省长的吴国桢在《吴国桢的口述回忆》一书中有过很精妙的描述。他讲道,如果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令来说,孔宋的豪门资本所做的一切确实没有问题,一切都是合法的,因为,法令本身就是他们自己制订的,这是因为他们有影响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做的。比如,当时没有人能得到外汇(因申请外汇需要审查),但他们的人,即孔宋的人是控制财政部外汇管理委员会的,所以就能得到外汇。每个人都得先申请进口必要的货物,但他们却有优先进口权,因此,尽管他们的确从中国人民的血汗中发了大财,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为。
吴国桢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的话很平实,却刨到了官商模式的根子。
用这段话我们可以解释80年代的官倒现象。那些能够拿到“计划内指标”、“官价外汇”的人们都很难用非法来定义,因为,他们或者他们的血缘亲朋正是那些制订政策的人,利益是通过一条完全合法的“渠道”输送出来的。
同样,我们也可以明白90年代的“庄家经济”是怎么一回事了。那些能够弄到上市指标的人,那些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人,其背后往往有一个握着政策权柄的人,用吴敬琏的话说,他们是有权利看别人的手中牌的人,所以他痛斥中国股市连“有规矩的赌场”都不如。
这样的贪腐实在很难发现,我们只要用手指扳一下就明白了,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有几个“官倒”或“庄家”被绳之以法了?如果有的话,大半是“狗咬狗”被清扫出局的,而且这些人被判刑的原因往往不是因为官倒或当庄家,而是“生活腐败”、“收受贿赂”甚至充当“商业间谍”等等。也就是说,高级别的贪腐似乎从来没有被真正惩处过。
由此,我发现了一条“伟大”的定律——“高级别的贪腐往往是合法的贪腐。”
这句话可以与我在《激荡三十年》中写过的另外一句话联在一起看,那句话是――“所有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解读,基本上可以描述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所以,“进化”了的贪腐是可以很“干净”的,很高级的,很有技术含量的。
与80年代的“官倒经济”、90年代的“庄家经济”所不同的是,进入2000年之后,我们的社会出现了“内嵌式”的高级别贪腐。这是绝对是一个了不起的进化。
它的运行状况是这样的:有权力背景的人已不满足到市场上抢一票就走,他决定说“老子不走了”。然后,他以股份的方式进入一个又一个高速成长中的产业和企业——它们有两个特点,一是垄断性的,一是需要进入审核资质的——直接成为这个组织体的一部分;其隐蔽性在于,其一,这种资本利用了当今先进的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复杂的衍生工具,往往以“影子持有者”的方式存在,所以,几乎不可能被发现,其二,这部分“权力型资本”以政策输入的办法和改革的名义对这一组织体进行了种种扶持,而且几乎无法从表面上进行识别。
从此,它不再是从你我的“碗”里抢一点饭走,它直接变成了“碗”的一部分!正因为其内嵌式和隐蔽性,这种腐败对中国经济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它让市场公平从根本上变得非常艰难,而对这种腐败的破解,社会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空前的,远非官倒或庄家可比。日后你要清除它,很可能要承担把碗砸碎的巨大风险,这个成本很可能是整个社会所支付不起的。
面对进化的贪腐,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办法其实很简单,我们必须推进制度的进化,推进中国法治环境的进化,推进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进化。不过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那些简单的事情往往是最难办成的。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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