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6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
江平:中国6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
一、法律实用主义阶段,也可以叫做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了一些法律能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有法律也只不过是做一个行动准则的参考。
我拿这么三个标准来衡量法律实用主义,我觉得还是有根据的。
反右的时候,有一些法学家是因为纯法律的理念被划为右派的,谢怀轼先生就是这样。谢老当时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一切都必须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当然在实用主义说来,这是完全格格不入的。法律实用主义恰恰是因为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工具主义,仍然是我们现在某些,或者说我们在讲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候,作为一个核心的观点,那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
其实,说起来1951年到1956年,我在苏联学法律,也是这样。但是我觉得苏联所采取的,当时对于法律的实用主义,也许比我们更高明一点。十月革命胜利,1971年,当时列宁宣布的是两个法律,也就是革命胜利的第一天就颁布了两个法律,一个是土地法令,一个是和平法令。原来沙俄的法律仍然留着,不像我们1949年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就连市民生活、婚姻家庭最简单的民法典,1949年也废除了。可是苏联的十月革命,是在1923年列宁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通过以后,才把原来旧沙俄的法律废除了,法律没有一个空白,尽量调整社会生活,还有一个衔接。而我们废除了六法,到底我们是什么法律体系,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直到80年代,甚至90年代我们才逐步提出来。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
从1965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1978年改革开放。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但是,法律实用主义弄不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做法律虚无主义。不仅是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这一段时期,可以看到非常有意思的就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最高指示,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哪有法律的权威。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最天然合法的,为什么?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群众运动也是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
这一段我不详细说了,但是可以看到这一段的遗毒并没有非常好的清算。当时的口号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到底谁来说,你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我们今天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在以人民名义的下面,谁是人民呢?深圳市当时中院的院长说了一句话,“我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我的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据说这句话引起了常委会一些人极大的不满。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可以认真的思考,今天是不是仍有类似的观点。只要法律的判决能够符合群众大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数人都满意了,那就是一个好的判决。能这样来说吗?法院的判决本身应该是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公正的产物,而不是群众来做出的决定。
包括今天,以国家名义,我常常讲《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征收明明讲的是社会,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前提的,而不是国家名义需要来征收。当时思考这个问题,也有一个考虑,那就是国家的名义是掌握在谁手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国家名义,都可以作为实现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好的围墙。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实际说就是人治的另一面,挡箭牌。如果我们真的到了法律虚无主义了,可以说这种人治已经体现为用群众的名义,来体现凌驾于法律上面的意志。
为什么我要简单回顾这一段历史?就是今天我们仍然有人假借人民的名义,就可以站在最正确的立场。这样的一些思维,应该说在今天仍然需要很好的思考。
三、法律的经验主义。
我所讲的法律经验主义,应该说就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经历的很长的一段时间。法律经验主义之所以出现,应该有它很深刻的历史背景。林逸夫教授有一句话,我最近老在思考,有人问他30年的改革开放,你的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他说:“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是小平同志提出来的,曾经受到一些人的赞扬,也有一些人斥之为经验主义。法律人应该说有法律人的思考,我们的法律人也有两种,因为我们知道改革开放是要走向另外一个岸,要摆脱原来我们国家控制的这么一个社会,无所不包的控制,要走向一个开放的、改革的这么一个社会,那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呢?吸收外资应该是什么样的?自己改革农村是什么样的?城市是什么样的?这个彼岸确实不是看得很清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就显然成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内,法律发展的最主要的指针。这个指路针就是这样产生的。
法律是创造一种制度,而我们是先创造了制度,然后又实践,跟着制度设计去做,还是先摸索,有了实践,当实践充分了以后,我把它上升为法律,成为制度。这个在改革开放一段的时间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人里面的两种思考。或者我把前一种叫做法律理想主义,是希望能够像美国的宪法一样,能够有一个宪法先做制度设计,然后一管它200年,甚至更长。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有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当时的中国,这种法律的理想主义,用法律制度设计先来开创改革道路,然后来开创改革开放,显然不符合实际。据我所知,这种东西大概只有几个,《专利法》是这样,当时必须先有《专利法》先有制度的完全设计,怎么样申请、怎么样批准,专利权在哪些,然后才有实践。
第二个据我所知,非常明显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我们早有经验,但是要碰到行政诉讼,当时考虑不可能先有行政诉讼的实践,然后再有行政诉讼法。甚至包括外商投资都很有意思,外商投资大家知道1978年,我们要颁布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法》,当时要吸引外商到中国来投资,办合资企业,这是前所未有,在中国的前30年也没有。当时怎么搞呢?我在法律委员会当副主任的时候,在1991年左右修改《中外合资企业法》,当时法律委员会一位副主任顾明介绍了这个情况。他说1978年我们想吸引外资到中国来投资,外商不来,外商说没有法律我不来,到底怎么操作,我的权利有哪些,我的权利怎么保障,必须先有法律我才来投资。当时的委员长是叶剑英同志,很着急,先令国务院半年之内提交《中外合资企业法》。
顾明同志那时是国务院的秘书长,他说接到这个任务很着急,半年之内就要提交,从来没有经验,只能够借鉴国外,找那些发展中国家如何吸引外资,把当时那些国家吸引外资的法律拿过来。最后一看,绝大多数的国家法律规定吸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因为一旦超过50%,董事长就是外国人了,控制权就被外国人掌握了。所以我们当初拿出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是这个样子,也是外商投资比例不能够超过50%。这个草案拿去给叶帅一看,他说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不能超过50%,他说倒过来,多多益善,少不行,多不受限制,少不能超过25%,多可以到80%到90%。旁边的工作人员就提醒,说叶帅如果超过50%,董事长就是人家的了。叶帅说那好办,咱们在法律上写上,超过50%,董事长还只能由中方担任。这就是我们自己的摸索实践,这是中国特点。到了1991年的时候,觉得这也不对了,不符合世界的规律了,大家普遍的做法,谁50%以上,谁就当董事长,所以那次修改也是为了修改这一条。
可以说,我们的发展就是这样。再拿改革开放最重要的两个领域,一个是农村改革,一个是城市的改革。农村的改革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改革为主,你能够先搞一个法律吗?显然不可思议。我记得有一次跟著名的农业经济学家温铁军教授谈话,他说:“如果依照你们搞法律的人,那就永远没有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不是一个法律制度先设计出来,而是安徽的农民进行了实践。”我们的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出来的?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验很充分以后,才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城市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改革。最近《读书》杂志发表了厉以宁教授的观点,讲了改革30年里城市里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怎么改革?可以说开始给了点让权、给了点让利,大家很清楚,相当长的时间我们是看准了承包制,认为承包制是搞活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最后证明承包并不是一个最好的东西,还是采取了股份制的办法。这样在城市里面,我们也走过一些弯路了,但是这样的一个弯路,我们终究所遭受的损失要稍微少一点。
最近我看了讲俄罗斯改革的一本书,名字叫《世纪大拍卖》。里面特别讲到了俄罗斯怎么经过了它的私有化的过程,俄罗斯在1991年“819”事件之后,到1992年9月2日颁布的法律是1992年6月22号最高苏维埃批准的私有化的方案。当时这些人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法律和20个法令,由青年改革学家和其他一些人,关起门来研究私有化的过程。私有化的过程就是让1992年9月2号以前出生的俄罗斯人,每一个人都可以到一张面值一万卢布认股权证。这完全是精心设计好的,把国有企业变成了私有化的证券,每一个人都有,发到了每一个人的手中。但是这样的一个看起来完全是法律先行,完全是依照设计的很好的方向去进行的,到最后出现了寡头垄断。这样的面值能够拿到认股权证,最后被一些人很快收购起来。
从这看起来,我们这样的一种经验主义,看起来是慢一点,或者有一些曲折,前进了又后退。但是总的损失,相对小一些。我本人经历的最重要的一次关于经验主义的谈话,那就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从1982年开始就搞《民法典》,4稿都已经几乎很成熟了,快要提交通过的时候,彭真同志的讲话改变了进程。他当时说农村的改革我们大体已经知道了走什么方向,那时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然后搞承包经营。但是城市里面究竟怎么搞?国有企业走什么路?经济将来到底是计划呢还是市场?都没有一个最后的定论,或者说明确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搞唯一一部《民法典》,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束缚改革的,或者说这样一部《民法典》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他提出来,在城市改革还没有明确方向的情况下,搞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无所不包的《民法典》,符合不符合实际?
我们对于经验主义的这一段讲述,应该看到它和实用主义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经验主义是提出来,我们国家必须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也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觉得我们从刚一改革开放提出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两条是和实用主义的法律在理念上、观念上不一样。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然也包括政治领域,我们在转轨的过程中,究竟转轨的制度建设到什么程度,没有把握。制度建设是法律里面非常重要的,经济学里面讲的是制度经济学,我们法律里面讲的制度,有很多共同的东西。这个制度是从哪里来的?这个制度是从我们法律人或者法学家或者立法人自己脑子中出现的这么一套的东西呢?还是在转轨的时候,我们更要从实际出发、从现实出发。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很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但是经验主义也出现了问题,当我们逐渐积累了经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又出现新的问题了。这个新的问题就是我们进一步的改革开放,还能不能够在经验主义上来完成了。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能不能还在原来经验主义的基础上来做了。我随便举三个例子,来看一看。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是现代进一步改革很大的难点,所以在《物权法》里面写的比较笼统,但是在《物权法》通过了以后,紧接着就在重庆、成都,包括很多地方,珠江三角洲、浙江,山东也希望搞城乡一体化的试点,包括土地的问题。农村的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的股份制,有些已经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超出了《物权法》的规定,甚至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些问题究竟怎么看?必须要试点,我完全赞成试点,但这种试点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弄不好可以说你是违反了法律。
有的法学家明确讲,这样的试点是违法的。我们怎么来看试点的意义?我是完全主张中国的许多改革还要进一步试点,如果你不试,在法律上仓促规定,很可能对全国造成的危害更大。现在如果只在一个省或者一个直辖市,那么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会少一点。
第二,浙江省工商管理局不久前颁布了一个《关于用股权入股的管理登记办法》,紧接着温州许多地方都用股权作为出资公司法里面的入股管理办法。而且这个管理办法是经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批准的,带有试点性质了。为什么全国只在浙江搞,因为浙江的民营企业比较多。这样的一个股权出资办法,仅限于民营企业,而且仅限于在民营企业里面改制,而且主要是把民营企业股权化、控股化过程的一种办法。
民营企业自己有3、4家公司,这3、4家公司都很分散,现在要想把这几个公司上面搞一个控股公司,要是按照过去的办法,这个民营企业家必须单独再拿出一笔钱来,我来成立控股公司,然后控股公司领导下面的公司。现在浙江工商管理局允许民营企业家把下面的股权拿过来注入到上面的股权公司,这样更便于民营企业家注资,不需要很大的资本,用他原来所建立公司的股权来出资。但是想一想,这样的办法实践效果好不好,我百分之百赞成,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创造。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讲,一个公司能不能用股权出资,怎么就让浙江先搞,而浙江能够拿股权出资,别的地方可不可以。是不是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一批准就都可以了,这又涉及到公司法里面的关于股权出资怎么办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我感到很兴奋,确实是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好办法,改革开放的好办法,但是另外一方面,符不符合现在的法治原则呢,符不符合统一的法治原则呢?
第三,前两天看《法治日报》,5月7号太湖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首次明确,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厅在无锡成立。好消息,我现在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法律委员会主席、主任,几次讨论现在环保案件不受理,公益案件没有办法立案。太湖污染了,谁来提起诉讼,老百姓能不能提起来,告谁呀。吉化的污染,造成了哈尔滨市这么大居民的损害,有一些人诉讼,法院也不受理。所以我们老在考虑,甚至几次向最高法院建议,能够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上修改这个。
山西的地貌,由于下面矿的坍塌,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地面表层严重恶化,耕地已经不可能了,变成丘陵了,这些问题谁来赔偿,谁来诉讼?现在,太湖环保公益诉讼首次明确,江苏无锡的环境保护审判厅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社团组织以及知名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都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变,在这种情况下,就授予了这些人的资格,但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不是无锡审判厅就能够确定了,如果它能确定,别的地方的审判厅是不是也可以确定。
至于其他实际的做法,有很多我都赞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多少次提出来修改都改不了,它能够由法院改不是很好吗,但我们怎么来解决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现实法律的疏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律是保守的,或者说法律是谦诚的,或者说法律刚性太大,不能够随便改。而改革开放、实践又是很柔性的,它又是不断前进的、不断发展的。所以上礼拜日《法制日报》登了我一篇法治资讯里面讲的“法律人的守与变”。
台湾的学者陈长文送我一本书,叫《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人为什么不争气,当然讲的是台湾现在当政的,包括民进党的一些领导人都是学法律的,他们掌权了以后的作为。陈长文这一本书,联合作者是罗志强,罗志强不简单,是马萧办公室的负责人。在这本书里面有一个序言,是马英九写的。马英九在这本书的序言里面讲,他当初在台湾大学学法律,他父亲是很反对的,希望他学政治。他自己说30年,直到他父亲死,谁也没说服谁。他父亲不主张他学法律,其中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说“马英九学法律,法治观念太强,司法性格太重,守经有余,权变不足”。
这几句话我们应该很好的思考,既是法律人需要思考的,也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需要思考的。因为学法律的人总是把法律尊为经典,条文是不能够随便动的,如果随便变更法律条文,你就是破坏法治。法院最好的作用,最高法院无非是解释,使它能够更符合现实中的发展。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仅可以说法律人有他保守的一面,就是“守经有余,变通不足”。《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写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大家说这一条千万别写上,如果写上变通余地一点都没了。这就跟我们说的《新闻法》一样,现在也有人主张搞,也有人主张不搞,也有人说如果新闻法出来,它里面的东西都是禁止性的、管制性的,那还不如没有。所以法律我们应该看到,既有它积极的一面,又有它消极的一面。如果它不是好的法律,是恶的法律,出来了以后,或者条文规定太不符合现在改革开放的要求,那么它将给社会带来的损害,会比没有这个法更危险,这是学法律的人必须看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怎么办?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三个途径。一是先修改法律,而且从今年的立法规划里看到,每年法律的修改,已经越来越代替新的法律的制定。也就是说,由于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现在的要求了。或者说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现在法律里面也有善法和恶法之分,不符合经济发展了,倒退了,需要改的,可以说是恶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改革在不断前进,城乡的土地问题、房屋的问题,甚至于以后政治体制里面的一些问题,要求我们不断的修改原来的法律,也需要制定新的。
二是现在制定法律里面的留有余地。《物权法》里面就包含了一些留有余地,留待一些任意性的规范你可以自己去解决,法律不要搞得太刚性,当然太刚性的问题也复杂。我们知道现在行政法的一些学者提出软法,比如罗豪才教授,那就是法律不仅仅有软法,还有硬法,有人赞成,有人有不同意见。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人们在思考,有的法律刚性太足,恰恰是妨碍了改革开放的发展,能不能法律里面软性多一点,这当然看法又不一样了,法律的柔性体现在哪里?
三是要有授权。如果你要想改变土地管理法,现在农村的承包法,你不能够只有国务院的授权,应该有人大的授权。只有一级的授权,才允许你突破哪一级,国务院给你的授权,你可以突破国务院的规定,人大的授权,你才能够突破法律的规定,你要符合法律的原则。
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法律经验主义,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很长时间我们走过的道路,减少了损失,但是也有一定的弯路,有前进,也有倒退。但是经验主义发展下去,要逐渐逐渐从里面出现法律的理念,不能够仅仅是一个制度的设计,还有一个理念的设计。
四、法律理念主义。
或者说理念主义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1999年《宪法》里面写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治国理念第一步刚刚开始。十七大报告里面,一方面讲了把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一方面又讲了弘扬法治精神。这次温总理到政法大学来,许多次谈到法治精神,倒没有具体说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中国有些东西用语很有意思,前一段对于到底是叫法治理念,还是现代法治精神,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直都有争论。
请注意,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我几次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里面,有的人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有的人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刘国光教授和当初经济学家争辩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问题,我们的市场经济忘了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忘掉了,同是经济学家,同样都可以说赞成《宪法》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解读完全可以不一样,这是不奇怪的。
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上所写的,或者党代表大会决议、就是求最大的公约数。你要光写市场经济,有些人可能就不接受,如果你要写别的计划下面的市场经济,有的人也不接受。要讲市场经济,又要讲法治,那么法治今天也是这样。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法治,究竟它的法治精神是什么?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我们很好的来思考。
改革开放30年,无非就是两个东西,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治。两个主轴所形成的,而这两个主轴都面临着对它的理解,法治这个精神它究竟怎么样来理解?我认为市场经济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法治的观念,是要承认跟国际接轨的一些共同的东西。我们要承认联合国里面的几个关于人权的公约,这是跟国际上的最大公约数。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在今天更多是在和国际趋同。市场经济也在越来越趋同,虽然我们还有些经济命脉,是国家控制,但是市场是什么?应该是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如果连市场都没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的概念,还搞什么市场。同样,法治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而这个共同准则是什么?也应该是国际上在大的方面应该有一个共识。如果连这些共识都没有,那何谈我们现在弘扬的法治精神呢?
当然,对于法治精神,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温总理来讲的四点、五点,学者也有这样那样的讲法,我自己认为,我们是刚刚踏入法治理念的大门。有这样那样不同的观点,分歧、意见是必然的,但我觉得任何东西都要找出它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你可以说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要执法必严,这些都可以说。但我觉得要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的基本东西,无非是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因。法治的这两个基因是不能够忘掉的。
民主制度说透了就是一个东西,我在法律人的守与变里面讲了,要创造这样一种制度,使人们能够去选择一个最好的政治家来领导中国,来领导任何一个国家,而这种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的。我最近越来越感觉到法律家应该更多的成为政治家,我也越来越感觉到政治家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我这个人过去说一段话是并不太尊重政治家的,包括从俄罗斯的发展,虽然普京现在有些东西有点专权,但是我总觉得普京这样的政治家,对于俄罗斯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觉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这样的政治家,能够把一个国家振兴起来,富强起来,走向一个历史舞台,也是很难能可贵的。有些问题可以指责,但一个国家如果有好的政治家,可以带领这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一个国家如果碰到不是很好的政治家,可以使国家和民族走向深渊。从历史几千年到我们建国,都可以看到这个问题。问题是怎么能够保证一个国家的政治家、领导人,选择最好的呢?实际很难说。但我们从已有的政治家里面,也可以知道谁是更好的制度。我想民主就是一个最重要的,我认为就是让人民有一个更好的选择国家的管理人员的权力。
自由无非就是保障人民、保障广大的公民群众,能够享有现代社会应该基本有的权利。民主的多少、自由的多少,是人的体会,人自己的感觉,不是你所说的。我常常讲,在七届人大的时候,当时讨论香港的基本法。有的代表团就说了,香港人怎么有那么多自由,这也可以,那也可以,我们《宪法》里面怎么没有,你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优越于香港,那你得体现出来,你有哪些权利。十七大讲了表达权,表达权优越在什么地方?所以我们应该在具体制度上去体现。
可以说现代法治的理念也好,讲弘扬法律理念也好,法律精神也好,都不是一个空的。我想,民主和自由,从建立一个法治的理念的国家来说也好,弘扬这种现代法治精神也好,这两个东西仍然是现在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对我来说,60年前是要为民主自由而努力奋斗,今天这个任务还仍然存在。
这就是我今天讲的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江平老师给我们做的精彩演讲。下面是互动的时间。
(提问环节)
提问: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法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其他相关学术群体,他们应该提供哪些学识上的贡献?对于中国的改革和法治进程,
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江平: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学家里面改革开放以来,思想特别保守,反对改革的是极少数。或者说我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的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具主义也好,别的也好,这种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学家之间有非常激烈的争论,包括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之间发生很大的争论,而法学关于一些基本理念争论并不是很大。
反过来,我们又看到30年改革开放,我参加了一个评审改革开放30年的风云人物,经济学家有一些,法学家没有。这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法律人如果过分强调一切都按照法律来办,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一开始的时候,你能够向经济学家那样能够大胆提出来,向吴敬琏教授提出市场经济,像厉以宁教授提出的股份制,到最后证明确实具有创新的境地,在这点上来看,法学家要向经济学家学习。
改革30年,有三种人,一个是经济学家,确实有些人提出来改革开放一切创新的理论,第二是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也好,国营企业也好,都付出了很多努力。第三个,我们不能忽视,政府领导人确实在改革开放中是领军人物。高级的领导,包括邓小平同志、赵紫阳、胡锦涛,我们都看到仍然有这样的人,所以我们应该现实的来看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人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也要看到自己的不足。
提问:江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江老师在您的一本书的封页上写了一句话,您只向真理低头!您从哪一个角度来界定真理。
江平:第一个问题只向真理低头,是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说的。因为说这种话不止一个人,很多人都会讲这个问题。说这种话没有狂妄到自认为自己是真理,有绝对真理,但更多的还是相对真理。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养成了不说真话或者不敢说真话的习惯,可以理解,在这种环境中养成了人们的习惯。是不是权力越大的人,就越代表真理,不见得。连陈云同志自己都说,不唯上、不唯书。我是表达这样一个观点,真理还是经过检验,不是现在谁说了一句话就是,还要经过历史长河的检验。
提问:去年您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时候,就重庆钉子户的事件做了很精彩的讲话,随后我在网上看到对您讲话非常激烈的攻击,再加上深圳许霆的案件,说首先您没有理解民粹主义的含义,不能视为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和法律公正的立场上说出的观点。背后反映的都是法律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于同样的案件公正与否,立场和观点都产生了很大的矛盾,您认为这种矛盾是由于什么造成的,下一步是法律专家加强对公众加强教育,还是来适应公众的民意呢?
江平:所谓民粹主义是一些人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靶子,或者说以自己是群众代表的身份自居。做法律的人要公正,应该关注群众的利益,但是不是一切都以群众的感觉作为最高的感受呢?恐怕不行。许霆的案件绝对不是一个群众感受的问题,也不要理解为是群众的感受和法律人的感受的差距问题,许霆的案件实际上是我们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的问题。
有一个人买完东西之后发现钱包丢了,就回来到柜台问售货员,你见到我的钱包没有,我的钱包是不是丢在你这儿了。售货员说没有,这个人就报警了,结果在售货员处搜出来了。当时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有个争论,这种行为应不应该判刑,大多数人说应该判刑,最后刑法里加进了遗失物数额重大,拾到人不归还的,应该构成侵犯财产罪。这不是法律人的认识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法律人里面也有很多人认为不该判无期徒刑,所以根据也不一样。
主持人:我这里还有很多网友的提问。有的提到公益诉讼的问题,老百姓没有办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益诉讼途径的问题。还有的网友问,说改革开放30年了,也早就说进入法治社会了,为何连一部重要的《新闻法》也没有。还有一位网友提了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的王院长提出死刑应该以人民的感觉为准,属于法学派系中的哪系?
江平:我不直接评论,我刚才的回答里面已经有了。
提问:您好,江老!我想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您今天非常精彩演讲的背后,您提到了在60多年前,您作为高中生的时候,为了追求民主和自由在奋斗。可是60多年之后,您仍然在为民主和自由呐喊,60多年过去了,您自己内心对这样的进程,是不是有一些无奈。
第二,您怎么看待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您对这些方面有什么样的思考?谢谢!
江平:第一个问题,应该说我在自己70岁的时候文集序言讲了,我讲20世纪世界是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两大潮流。民族主义表现的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殖民地民族独立,各个国家的民族精神蓬勃兴起,中国现在爱国主义也是蓬勃发展。我甚至说民族主义有过度的忧虑,过度的民族主义是狭隘主义,也没有必要。所以100年来中国的民族主义,从孙中山提的第一个民族主义,到我们年轻的时候反帝反封建,应该说中国100年来,民族主义有了长足的进步,中国人真是出了一口气,那时候中国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真是到了亡国的边缘。但是中国100多年来,民主主义却没有很大进展。一方面因为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没有民主的传统。
前两天见到有位德国的学者,我说东方的专治主义和西方的专治主义不同,西方专治主义经历了文艺复兴,经历了宗教改革,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经历了人文主义的复兴,中国没有,东方的专治主义一直都是延续。这是客观的情况。所以为民主制度来奋斗,应该说还是现代很重要的一个任务,那是在现代的机制下进行的。好在十七大也提到了,政治民主里面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中国的民主进程,也就是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的民主进程,应该说一是只能循序前进,只能在目前的体制内来进行。中国现有的体制如果要改变的话,中国这么大,一旦出现了极度的混乱,极度的民主,那中国是非常难以想象走向何方的。中国如果走到了那样一个情况,走到可以到你的床上踏上一只脚,把你的财产随时可以没收,穷人再搞一次革命,财产再一次的分配,我想中国的危险,就不是一个为希望民主而能够带来的,恰恰是走向了它的反面。所以我们这一代人,本身经历了磨难和苦难,也经历了国家的磨难和苦难,所以一我们希望中国不要大乱,二希望中国富强、政治民主、社会公平。中国如果现在出现了体制上的大乱,那中国要走向历史的大倒退。
主持人:刚才江平老师是从历史做的开场白,那我也从历史作为结束语。历史不是过去了就过去了,它是要对今天发生作用的,我也想发挥一下,我们的今天都会成为明天的历史,所以历史在我们每一位的手中,相信今天来到会场的每一位同仁,都是对于我们的未来会有责任感的人,所以我们一定要珍惜今天,把握住今天。
这次《燕山大讲堂》结束。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江平老师给我们做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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