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副院长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的讲话
作者:张军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8-27 19:36:20 点击数:
导读: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能够应邀参加本次论坛与大家一起研讨交流,首先我谨代表最高法院,代表王胜俊首席大法官向论坛的成功举办致以热烈的祝贺,并对长期以来广大律师界的朋友给予人民法…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能够应邀参加本次论坛与大家一起研讨交流,首先我谨代表最高法院,代表王胜俊首席大法官向论坛的成功举办致以热烈的祝贺,并对长期以来广大律师界的朋友给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宝贵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被大家讲为叫做职业共同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广大律师有着广泛而密切的工作联系,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公正开展的重要作用。去年,正如红兵副会长刚才讲到的11月27号王胜俊副院长邀请律师界的代表听取了律师对于促进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这方面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广大律师在这方面的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律师队伍的工作联系,与律师界建立沟通联络的长效机制,今天我出席论坛,就是落实王胜俊首席大法官的指示,密切与律师联系,强化相互间交流的一个友谊的实践,我一直期待着非常高兴能够与大家在这样一个场合与大家交流。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是责任、使命、发展,这使我联想到了当前我们全国各级法院在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两者虽然表述文字不一致,角度不一样,但是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相通的。就像法官与律师,虽然法律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各有不同,但是我们同为法律人,是职业共同体,因此我们担负着同样的责任、使命,拥有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追求着共同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样一个目标,也就是通过我们各自实践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稳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以及我们自身的科学发展。围绕论坛的主题,我作为一名法官,也是广大律师的一位朋友,我想结合我们自身工作的实际,就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谈点我的体会,准备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适应形势发展,勇担使命。在这里主要想谈一谈我们法官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方式、与时俱进有哪些发展变化,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希望律师能够掌握更好的开展我们共同的业务。第二就是完善律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主要是想谈一谈对律师职业发展,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也是律师的局外人,我的一点看法、一点建议。第三就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那就是法官与律师到底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适应形势发展,勇担责任使命。近年来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的理念也有了与时俱进的发展革新,那就是我们更加关注社会和谐,更为注重科学发展,更加重视保障民生,更为强调依法治国,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形势的变化,为经济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切实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包括我们法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政法、法律工作者都应当严肃面对,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律师同仁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诉讼代理,也是在这一领域,我们之间有了直接的接触合作,从我们法官的角度看,我想律师要认识和把握好形势的变化,开展好业务,首先就要了解我们法院的工作。要和法院打交道,那我们律师知己知彼,是百战能胜的法宝,首先了解法院怎么样审判,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哪些变化。包括我们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的思路、审判管理上的变化,办案的要求等等。至于法庭由法官主导,律师要完成好职责使命,必须要了解把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风格是一样的,甚至更为重要,更加管用。在一次证据问题的研讨会上,我有一个发言,提出控辩审这三个环节,这三方在法庭上共同适用法律追求公正,惩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要以法庭的裁判作为依据,以法庭对事实法律的认定适用为准,法庭是什么标准?怎么去理解法律?怎么样去取证、适用证据?控方、辩方,包括侦查工作,都应该按照这样一个标准。我们有一位与会的领导同志,我们尊敬的领导同志提出来说张军你讲的观点我都赞成,但是还是要提以法律为标准,毫无疑问,但是法律具体怎么理解,证据具体怎样使用,是要有具体的标准的。法官是要具体自由裁量的,这个自由裁量权力由法律赋予了法官,我们最大限度的缩小自由裁量权,但是必须拥有,这个标准控方、辩方如果不能把握,侦查工作如果不能把握,只能是败诉,只能不能够认定有罪。所以法官的思路我们确实应当掌握,不知道大家注意到这些问题没有,注意到这些变化没有。哪些变化呢? 第一,我们新一届最高法院党组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样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具体落实。 第二就是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全力服务,狠抓执法办案这样一个第一要务。还是必须虚,但是实实在在的变化。 第三,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的目标追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我们在后面的工作当中越来越多的要体现在具体审判工作当中,审判管理也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如果我们律师能够抓住这一点去促进你自己的代理工作的目标实现,那就抓住了要害。 第四,必须增强群众观念,增强群众感情,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牢固树立切实践行司法面临的宗旨,王胜俊院长到任以后特别推重法官的司法能力,绝不仅仅是司法的技巧,绝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理解。 第一,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问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必须贯彻调判结合。审理、执行和再审的全过程,还要充分利用动员包括我们广大律师在内的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整体的立体的调解工作新的格局,我们叫做三位一体大的调解方式,就是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我们所在开会的地方,四川省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的推进下,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这样一个大调解的格局,全省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大调整的格局,大家再进一步的了解,看一看我们工作的变化就是了。这是第二。 第三,强调执法办案不仅要依法有据,依法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基本层次的要求,还要化解矛盾。绝不能结案了事,而要确保案结事了,我个人进一步的提出,不是一般的案结事了,而是积极的案结事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裁判,消极的案结事了也不是不能做到,比如死刑案件,判掉也就了了,苦主不再闹了,但是不能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裁判我们就要做工作。前几天,两周以前,法制报连续五篇报道我们最高法院自己和指导地方法院做死刑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报道最高法院,我们那是突破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早已结掉,我们进一步的调解,把矛盾化解掉。那几个案例在报纸上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是第三。仅仅依法裁判根本不行,依法裁判现在是太容易了,太简单了,我们的法官各个是大学毕业、硕士,想要理解法律,不违反法律那还不容易吗?要求是案结事了,要求是积极的案结事了。 最后一个司法能力建设要求是必须完善审判管理,建立办案的跟踪,全程考核机制,将案件办结后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情况以及社会评价等纳入法院法官业绩考核的范围,就是你结了一个案子不违法,上访经常,强制执行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查一下你本人既不受贿也没有徇私。人家结案也不违法,没有人上访、也没有人闹事,这就是司法能力。应该谁晋级,谁受到更高的奖励,那就不一样。今后的审判管理要进一步落实这一点,当法官越来越难。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形势使然。那个上访,那个传讼,其他国家很少,可以不理。我们是人民法院,在理论上,在你执政的基础上,不能不管,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上,稳定压倒一切上不能不管。案件从1978年到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上升了16倍,去年历史性的突破了1000万件,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是历史性的突破了一万件。这些案件依法裁判,依法有据,99%点几,但是上访闹事的今年在最高法院最多的一天7000多,如果没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你能说这是人民群众满意的裁判吗?你能说这是公正的裁判吗?公正的裁判肯定还会有闹的,个别。我们公正的裁判,闹的不少。每一个闹的,几乎都有各种各样的瑕疵。这些问题使我们必须调整以往的裁判思路,如果说过去是提倡,现在是必须。也就是说过去能够通过依法裁判定,今天矛盾更加复杂,老百姓法律意识进一步的提高,利益观念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强,过去打官司是争口气,现在气要争。再一个,我必须要拿到,少一个也不行。我这里的利益相对低,对我来说不算低了。但是那里的利益更高,我要追求那里面的公正落到我的手上。我们的裁判这个难度大家都清楚,法院裁判思想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原因给大家做了介绍,我们律师要不要了解,和律师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然职责,真正履行好这项职责,律师我认为还要有社会担当,就是你不仅维护委托人个人的权益,还要有社会担当,就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国家的律师特别是在座的律师中的精英,你们代表了你们背后的那十几万,更要通过促进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担当,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2008年10月召开的7届律师代表大会上,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同志深刻的指出,律师也同样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要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查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这是要求,怎么来落实我们后面还要讲到相关的建议。周永康同志的讲话,我理解就是把律师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把律师作为了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承担责任的一员,而不仅仅是把大家,把你们作为一位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去看待,落实永康同志的讲话精神,我们广大律师队伍,我想也要适应形势、更新观念,不断增强我们自己的职业能力,勇于、善于做国家和社会责任的担当者,因此我认为,就像法官的司法能力必须是刚才我们讲到那一系列综合的能力一样,新形势下律师的职业能力也必须是一种综合能力。我想是包括了四个更要,体现了我们新时期律师综合能力的表达,就是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特别是要了解法院、法官的裁判思想、裁判思路、裁判方法的变化,就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更要强调积极的案结事了,这是一个更要。二,不仅要勇于善于维护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更要勇于善于引导当事人非理性的无法律依据的诉求,我们从个案当中看到,往往恰恰就是律师提出一些个不理性的甚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使一个案件被炒热,使这一个律师的影响被扩大。第三,不仅要勇于善于据法力争,有的时候争来的是胜诉了,但是真的是一张法律白条,你是一个空白的胜诉者,应该是更要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长远利益,勇于善于据理据情做好促进和解,服务社会和谐大局的工作。第四,不仅要善于走程序,更要善于争取案结事了的目标。概括起来一句话,现阶段律师的职业能力应当是既善于依法有效实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善于化解矛盾、争取双盈,促进和谐的能力。你胜诉了,当事人和对方矛盾闹僵了,生意没法做,邻居没法做,那你的社会责任的担当怎么来体现,能是一个好律师吗?从审判实践了解的情况看,坦率的说,在这样的综合职业能力方面,我们法官,我们律师的确还有着很大的自我发展的空间,在刑事诉讼当中,有的律师宁愿动员当事人家属把巨额钱财用在打关系的邪路上,也不愿意鼓励被告人家属把钱外在依法赔偿上,争取被害人谅解上。所以为了当事人根本和长远利益的考虑,支持、配合法院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既是维护当事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职责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这一方面的能力的增强,我们法官和我们律师,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业空间。这是我想讲第一方面的问题,大家了解我们法院法官的思想的变化,工作思路的变化。 第二,完善律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想提三个具体建议,第一,要建议我们全国律协、广大律师能够支持建立律师职业能力的科学评价机制,不要像邓玉娇案,是北京的两个律师自动的跑到那儿去代理,根本没有发生什么强奸案件,什么把内衣都洗了,做了那一番表演,然后当事人家属极其气氛,把他辞掉了。怎么样评价是不是一个好律师,我们就是为了引导鼓励律师更好担当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社会责任,应当将能否促进依法调解,促成双方和解作为评价律师职业能力的重要方面,不仅对促成诉讼调解要有充分肯定,对促成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有效避免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的更要充分肯定,予以鼓励。不仅对于对待庭审阶段促成调解的要充分肯定,不仅对待民事诉讼中促成调解、和解的要充分肯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附带刑事案件中,促成调解和解的也要充分肯定、鼓励。大家就想,我们还吃饭不吃饭了?都调完了,没有案子了。真是这样吗?所以站在大家的角度,我们也要考虑这个问题,建议全国律协以这些为主要内容,每年能够评选100名经常服务,促进和谐的优秀律师,各省市自治区律协也可以结合本地情况评出适当数量的这样的优秀律师,向全社会广为公布,让潜在的当事人认识他们,让社会各界,特别是法院、法官支持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肯定他们的努力和能力,与法官一样,律师促成调解和解也需要付出更多的能力,要有更高的素质,要有更高的水平才能做到。就是依法裁判、依法代理容易,化解矛盾、促成案件案结事了是最难的,律师也是这样。同时也要保障广大律师的收益不致受损,虽然促成和解调解,可能减少了他们在某一起案件的收益,但是如果能评为优秀律师,能被社会广泛认同,被法官所推崇,他的总体收益必定可以通过更多的案源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可以发挥模范作用,促进律师群体与时俱进的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第二个建议,建议完善委托律师代理收费,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的制度,这是律师群体中的少数,但是他们服务的对象是最弱势的群体,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因此这些律师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为了奖励受委托的律师促进调解和解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定,对于律师促成调解和解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同样的代理费用,律协通过收费指南加以调解。以对律师更优质、更有效的法律服务予以肯定,不止一通过调解和解反而受损。促进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在办案补贴的基础上,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刑法裁量等方面提出有见地的被法庭采纳的意见,应当增加补贴,予以鼓励。法院应该建议。对这样的律师,应当增加诉讼代理的费用,增加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第三个建议就是建议要适当依法拓展律师的职业范围,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在三大调解基础中,人民调解调促的主要是民间矛盾,行政调解主要是调解民事纠纷和相关的民事纠纷,在影响更大、数量更多的经济纠纷,往往需要诉讼进行调促,而目前不少地方反映,目前律师处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甚至阻挠诉讼调解的进行。这样的问题我们要认真的研究,妥善的解决。我们最高法院有一个情况反映,就是反映律师在诉讼调解当中一些消极作用,怎么样去克服,我在上面批了一大段文字,中心就是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合作,就律师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怎样调动,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有一个共同的文件,王胜俊院长做了重要的批示,这个工作正在两高间和律协间在促进,在做。我个人认为律师不愿配合调解的原因是主要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利益激励去着手,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益的经验,把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职业范围,允许律师在接受矛盾双方获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外自主开展调解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做这样的改革尝试,应更有利的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我们更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国从业律师14万多人,与人民调解员相比,他们的专业素质往往相对更具优势,与行政官员法官相比,其中其中立身份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能够通过以上制度创新,有效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大调解的积极性,则可以为调解工作提供新的生力军和更大活力。这样一个设想如果调研论证认为原则可行,我认为可以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案件数量较多的中部沿海地区指定某些管理到位,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先行试点,证明可行成熟以后修改我们的律师法,上升为相关法律制度。 最后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为了来这里和大家交流,更有针对性的准备好这样一个演讲,我请全国律协帮助了解梳理了一下大家关心的主要问题,其中一个最感兴趣的问题就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被列为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去年王胜俊院长就这个问题做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现在的问题是极少数无良法官和不正当从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甚至是权钱交易,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官以及律师群体的形象,我们不是双赢,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是互相的伤害,共同的伤害,社会公信受到影响,进一步影响了法官与律师间的正常交往,真的是令人非常痛心。对此我的基本态度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出现腐败方面的问题,无论是法官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法官都是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方面。律师挣钱不容易,绝不会自愿的高兴的与法官去分享,因此解决这个问题,谢谢大家和我的观点一致。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关键必须切实管好我们的法官队伍,也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人民法院从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度重视法官队伍的管理,反腐倡廉的建设,我们提出了五个严禁的要求,推行了在审判执行的重点岗位设立廉政检察员的制度,设立一系列旨在强化权力行使、内外监督的制度与工作机制,与此同时,作为相互关系和存在问题的另一方面,广大律师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你要维护当事人的财产,别拿当事人的财产送给法官,也要维护你个人的财产,维护你个人的良好的职业形象、职业生涯和人生自由。坚决抵制极少数不良法官的非法要求,更要清醒的认识到靠送礼行贿争取到一案的胜诉,断送掉自己一生的安宁,是可得利益与整体利益归零,根本不值。我们律协也要本着严是爱,宽是害的原则,严格管理。应该深入认识到确保不出问题是给予律师及其家庭的最大福利。 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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