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有什么不同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以演绎推理为主;英美法系以归纳推理为主。大陆注重法典的编纂,以成文法为主要载体;英美法系注重对经典判例的整理,讲求遵循先例的原则;大陆法系的法官断案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有更大的裁量权。同时,现在的形势是两大法系正处于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过程,像是英国的衡平法。
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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