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户籍制度存废不是一个经济问题
2010-03-07 05:17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建勋
关键字:户籍制度,宪法,制度安排
近日,部分媒体呼吁改革甚至废除户籍制度,引起无数民众的关注与赞誉。众所周知,户籍制度的根源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城乡二元政策,是违反宪法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并且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权利。
近日,部分媒体呼吁改革甚至废除户籍制度,引起无数民众的关注与赞誉。但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孔保罗先生撰文指出,现在废除户籍制度有些不现实,因为这需要一笔至少1.6万亿元的巨额资金,只有解决了这笔资金的来源问题,只有拿出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来,讨论废除户籍制度才有意义(见《东方早报》3月3日、4日)。
孔先生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户籍制度与福利保障密切相连,废除户籍制度则意味着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而要让农民享受到市民已经享受的医疗、养老、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在未来20年内,每年至少需要1.6万亿元的财政资金,但政府根本没能力拿出这么多钱来,因而废除户籍制度不现实。
坦白地说,我理解孔先生的良苦用心,欣赏其细致入微的资金算计。但在我看来,户口制度的废除与否,根本就不是一个经济问题,不是一个资金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是一个事关正义和平等的问题,是一个基本权利与自由问题。将户籍制度的废除看作一个经济和资金问题,多少有些误入歧途。众所周知,户籍制度的根源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城乡二元政策,是违反宪法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并且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当然意味着农民和市民应当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如果这种福利待遇是由政府提供的话。我们无法想象,同样是中国公民,同样是纳税人,为何城市居民享受着公费医疗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而农民则只能自掏腰包看病或者忍受低质量的教育资源?这合乎正义与公平吗?合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同时,我国1954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迁徙自由,尽管1982年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和自由决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况且,从宪法上人身自由的规定完全可以推导出公民的迁徙自由来。而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人们的自由流动和迁徙,给人们的就业、迁居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难道这样的制度还要继续吗?
其实,不少官员和亿万民众早已认识到户籍制度的严重问题,一直在倡导予以改革乃至废除,只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观念还在主导着某些决策者,使其不能下决心废除之。不能不说,孔先生对户籍制度的经济解读就是这样一种极具迷惑性和诱惑力的认识。在他看来,由于政府拿不出足够多的钱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因而废除户籍制度就缺乏可行性。但在我看来,无论政府是否有足够多的钱,违反平等原则和侵犯公民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都必须立即废除,必须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由于这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决不能因为“没有钱”这样的理由,而将这些权利和自由赋予一部分人但拒绝赋予另一部分人,决不能因为资金短缺这样的理由让一些人享受好的福利而让另一些人享受差的福利甚至零福利。
有人会说,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让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可能会导致市民福利待遇下降。这正是孔先生反对立即废除户籍制度的原因之一。但在我看来,即便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也必须立即废除户籍制度,因为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更加重要的价值。
历史上的确长期存在这样的主张和实践,即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百五十年前,当一些美国人力主废除奴隶制度时,那些坚定的反对者就是从经济角度为其辩护的,他们认为,废除了奴隶制度,白人农场主的收入就会减少,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就会下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美国在废除了奴隶制后经济很快就腾飞了起来,所有的人都是受益者(包括那些曾经的蓄奴者),因为自由和权利是创造财富的第一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废除了户籍制度之后,市民(以及全体民众)的福利待遇可能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不断升高,至少从长远来说是如此。因为一旦废除了户籍制度,人力资本及其他资本的自由流动将会大大增加,资源配置将会进一步优化,人们的创造性和活力将会进一步迸发出来,进而创造出比现在多得多的社会财富。孔先生只看到了农民享受国民待遇后所要消耗的资金,而没有看到废除户籍制度后全体国民创造和增加财富的巨大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