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者:顾新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10-3-19 10:25:00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在不断地拓展,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在众多的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手段当中,法律手…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在不断地拓展,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在众多的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手段当中,法律手段的独特作用和效果愈来愈为商业银行所重视。根据我国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入世5年后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建立与WTO的游戏规则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框架,时间已过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迫在眉睫。
  一、全方位确立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理念。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是商业银行本身发展的要求,综观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在其建立发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这样的基本原则,要真正实现这些原则,商业银行就必须将其所有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纳入到国家法律规范的轨道上来。依法办事是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最高标准,可以说,依法经营管理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运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事实证明,只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才能有效益、有发展。商业银行应当将依法经营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加强经营意识、竞争意识的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尽快提升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的理念。
  二、建立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规范和金融环境的改善,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经营决策所受到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同业竞争更加激烈,商业银行必须进行不断的金融商品创新和升级换代来提高市场份额和赢得更多的客户。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换代必然产生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就是决策风险。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包括目标、手段、措施、办法、合作对象都应当具有合法性。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除了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论证,还应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建立法律论证制度,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决策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制度。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正确实现,一要有法律依据,二要有制度保障,三要有监督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才能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落到实处。因此可以说,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水准的根本点在于银行业务工作的法制化,其实质在于建立健全银行内部业务经营与管理操作的法律规程和监督保障机制。
  四、建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评价制度。依法办事是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最高标准,商业银行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及本级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成果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充分掌握经营管理行为和成果的合法性,并以此作为考核分支机构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经营效果法律评价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当调整其授权和主要负责人的岗位。纳入法律评价的范围应当包括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职能部门,评价的标准应当包括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等,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业银行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经营成果,评价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定量、定性的检查考核。
  五、建立既精通法律和外语又懂金融的法律顾问队伍。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业务处理一般都涉及到商业秘密和银行专业知识,从银行经营安全性、专业性、时效性的要求,社会律师无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为了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支专为本行服务的法律顾问队伍,全面负责本级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辖区法律事务工作,并直接向行长负责。适应加入WTO需要的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必须是精通金融法律知识、熟悉银行业务、国际金融,且能够精通外语,具有律师或法律顾问资格的特殊复合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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