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作者:崔建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6-7 18:40:51 点击数:
导读:1.2002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2.合同解…

    1.2002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

    2.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规定。

    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3.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与法律采取何种学说密切相关。学说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等(参见韩世远:《中国的履行障害法》,《法律科学研究所年报》No.17,明治学院大学,2001年7月)。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岩波书店1954年版,第190页)。可以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规定解释为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合同解除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基本上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此类物的返还(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承认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免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有权之实;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在我国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第902条、第924条等)规定的模式,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主要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002年第1期)。

    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制度解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详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199—201页)。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次日)起算。因为于此场合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成立。在这点上,不同于合同无效情况下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后者是自判决生效时或者判决指定的时间起算。

    至此,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成了重要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六条 。在解除权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解除权确实已经产生,并具备行使的条件,那么,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这样,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196页)。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

    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但给付物已不复存在,或虽存在但返还给付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5.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其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四,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569-570页)。这个观点可资赞同。其五,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202—203页)。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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