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社会矛盾凸现;二是公民权利崛起。这两大特点使维稳和维权成为执政者必须认真面对和谨慎把握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能否实现和平转型的关键。
传统思路下的维稳困境
目前的种种迹象表明,鉴于社会矛盾凸现,执政者担忧社会将出现动荡,仍沿袭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思维与手段来看待和解决社会矛盾。根据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研究揭示,以维稳为导向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方式呈现体制化趋势:一方面成立“维稳办”、“综治办”等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设立专项“维稳基金”,从组织结构和资源安排上强化政府的维稳能力;另一方面强调“领导包案”、“属地管理”,推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从激励机制上提高干部的维稳动力。实践表明,这些安排,难以从根本上治理社会矛盾和冲突,也与法治建设不一致。维稳体制开始成型,并发挥作用,使社会稳定进一步地趋于刚性化。而刚性化的社会稳定,最为本质的特点,就是强调执政党和政府的绝对权威,并依靠国家机器予以维系,这与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目标存在一定距离。
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公民的维权活动,往往被某些地方政府视为对其权威的挑战,被当作社会不稳定因素来看待,其结果必然是,某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压制公民维权(比如法院不予立案、限制律师参与维权、禁止媒体报道等等)。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道路不畅,甚至被堵塞之后,公民必然要诉诸法律之外的途径,这已为现实所印证:近些年来,在传统维稳思路之下,政府越是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社会却表现出越不稳定的态势,暴力事件乃至群体性事件(包括特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在贵阳召开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说:“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瓮安县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是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使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家属包括一部分当地民众对警方公布的李树芬死亡原因表示怀疑,以至于事态恶化,发展到不可收拾。”
维权才是维稳的新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可见,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活动,是公民对现有政权和制度合法性认可的体现,是公民信任现有政权和制度能够保输出正义的体现,这不仅不会威胁到现有政权和制度,还会督促政府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稳定,还会使社会保持长久稳定,这不仅不会促使社会溃败,还会促进社会健康。惟有让公民合理合法的诉求进入制度轨道,公民才不会在体制之外去寻求非理性的渠道予以表达,因此,可以说,维权才是维稳的新出路。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第一个目标就是:“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表明,中央已意识到,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民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律师参与维权促进稳定
伴随着公民维权运动的兴起,中国涌现出一批维权律师,他们冒着巨大的风险,替“坏人”辩护,给弱者代言,与强权抗争,为权利斗争。律师因维权获罪不乏其人。如今,维权已不再是少数律师的事业,维权已成为律师们共同的事业。律师权利实际上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在一个律师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国度里,公民权利必然得不到良好的保障,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律师参与维权活动,将引导公民依循法律轨道解决矛盾,必然会促进社会稳定。因此,政府首先要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不给律师参与维权设置任何障碍。目前,政府应尽快解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管制,特别是解除律师参与所谓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介入群体性案件)的限制,不应给律师增加法律之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等等),否则,将会有更多律师基于执业风险考量,退出或不参与公民维权活动,其结果只会使社会朝着非理性的轨道越走越远。
法院输出正义实现稳定
一般说来,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上述价值以及价值关系体现于司法过程中,当两者有所冲突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公正。法的本质存在于它的实际运行之中即司法机关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的活动中,而这种活动便是司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解决各种争端以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或者价值状态。众所周知,法院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然而,一旦偏离司法公正,这种堡垒不过是一堆废墟而已。因此,法官的天职就是实现正义,正如西方法谚所云:“实现公正,哪管它天塌下来。”惟有法院及法官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公民维权才有最终保障,社会稳定才能持久。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在法律帝国之中,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因此,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权威和荣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法院及法官对于一个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亦可从近代思想家严复的个人经历中得以体现。严复留学英国期间,经常到英国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经过数次旁听后,他领悟到了英国强盛中国衰败的原因,对当时的驻英公使郭嵩焘感叹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囸伸,其端在此一事。”可见,在一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自己理想图景的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理应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不是处在社会的边缘,更不应当被边缘化。
因此,目前应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将其与县政改革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考虑,改变目前法院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的管理体制,严禁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审理,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建立以法院裁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彻底改变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现状,突出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使法院不再是配合地方党政官员追求政绩的一个部门,而是向输送社会正义的中心。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