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数字音乐:革新进行时

作者:梁晓辉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0-5-7 15:28: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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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革新进行时

 梁晓辉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0年05月03日   第 07 版)

 

 

  10年前,谈到音乐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磁带、光碟;10年后的今天,在年轻人那里,音乐已经俨然成为Mp3和彩铃的代名词。人们享受音乐的同时,一把数字音乐的双刃剑已经极其果断地插入了传统唱片工业中。

  数字音乐:脱离载体的革命

  数字音乐,从字面上来看,是指在音乐的制作、传播及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主要表现为以电脑宽带为传播途径的在线音乐(又称网络音乐)及以手机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移动音乐。

  从早期的黑胶,到中期的磁带、光碟,音乐伴随着载体的发展,越来越广泛地走入人们的生活中。人们想要获得音乐,就不得不为有形的音乐载体付费。数字音乐的产生,恰恰将音乐从有形的载体中分离开来,使得音乐产品不再依靠胶片、磁带或者光碟存在,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广泛存在于网络、手机中。

  从此,人们听音乐的渠道变得更加广泛,方式也更为便捷。繁多的彩铃、手机歌曲下载等音乐业务一时间成为人们标榜个性的新宠,大家不需要为了得到某首歌曲而必须购买整张专辑,而是以更加低廉、便捷的方式直接购买单曲。不知不觉中,科技培养了人们对于音乐更大的渴求度。国际唱片业协会日前发布了2010年的数字音乐报告,报告中提到:“目前全世界音乐产业有超过1/4的收入来自数字音乐,2009年全球数字音乐的利润上升了12%,达到42亿美元。”数字音乐似乎给业界打了一剂强心针。

  然而,另一方面,数字音乐的劣势也显现出来,网络非法下载几乎将传统唱片工业逼到绝境,“实体唱片工业已死”的怨声不绝于耳。今年3月在上海召开的“真音乐的3.0时代”数字音乐峰会上,从业者纷纷为唱片工业的出路问题感到苦恼。面对数字音乐这个新生产物,现有的法律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挑战,“高科技侵权”给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从业者在维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纵观全球音乐产业发展历史,数字音乐取代传统音乐形式,是磁带取代黑胶、光碟取代磁带后,科技进步在音乐载体上的又一次体现,也是时代不可抵挡的趋势。在这场音乐脱离载体的革命中,也同样让“版权”这个唱片工业运转的核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由此,全球唱片工业进入了未曾遭遇过的寒冬期。

  手机音乐:救世之星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作为生活必需品展现出越来越多的功能性。其中,音乐作为手机的多种功能之一,是手机制造商和电信运营商首先开发的主打功能。从最早产生的彩铃到新兴的整首歌曲下载以及多种多样的手机音乐应用功能,音乐应用在手机的发展中一步步走向成熟,这也给了音乐工业一种全新的赢利途径。

  内地最大的音乐制作公司——太合麦田音乐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宋柯,早在2004年就看到了手机音乐中存在的商业价值。2004年,宋柯买下刀郎作品在无线通信和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随后,再将歌曲卖给电信运营商作为彩铃。当年,仅彩铃下载一项就为公司带来了累计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是他们这一年传统实体唱片收入的好几倍。之后许多唱片公司纷纷看好彩铃的市场,在2005年至2008年的3年间,各种彩铃业务层出不穷,成为音乐市场人人觊觎的大蛋糕,给处于寒冬中的音乐产业带来了丝丝暖意。

  随后中国移动建立了数字音乐发行平台,以多家唱片公司为内容提供商,以门户网站为平台、以彩铃和整曲下载为主要服务途径、手机为终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手机音乐发行模式,虽然依旧遭受网络非法下载的巨大冲击,但仍然取得了不小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歌手和唱片公司纷纷选择与中国移动合作,推出数字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公司作为众多内容提供商之一,在与中国移动的合作中取得了相对可观的收益,占该公司总体收入的55%,这种成功模式为不少唱片公司所效仿。

  据2010年全球音乐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愿意为音乐付费的人数比例并不高。在参与调查的全球13个国家中,中国排名仅仅处在第10位,但在这些愿意为音乐付费的消费者中,进行手机整曲下载和付费手机音乐应用方面的人数,分别占到了总人数的27%和16%,这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2%和8%。数据表明,一些中国用户正在开始养成通过手机听音乐和享受各种音乐服务的习惯,手机音乐的前景依然非常可观。尽管手机音乐仍旧不能弥补音乐产业收益缩水的漏洞,但在网络非法下载的巨大影响下,它无疑如“救世之星”一般,给业界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盈利途径。

  网络下载:唱片杀手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唱片工业在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中缩水了一半,并呈逐年加速下滑趋势,而且这种状况在未来几年中不会得到改善。对于唱片工业形成较晚、规模较小的内地唱片业来说,情况甚至更加糟糕。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流行音乐产生开始,盗版就是令业界极为头疼的问题。在网络还未兴起的时代,内地市场上大量的音乐产品都是盗版,除了危害业界的整体利益外,更可怕的是盗版培养了人们听音乐“少付费”的不良习惯。而到了网络时代,这种不良习惯延续下来,变成了“不付费”的网络下载,人们习惯于在网上“搜索——试听——下载”的免费获取音乐的过程,但唱片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在投入资金制作、满足人们音乐需求之后,不能获取任何收益。

  “现在没有一家唱片公司以纯做音乐维持生存,做实体唱片是赔钱的买卖。”宋柯说,“传统上,唱片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通过实体唱片的版权收入,维持音乐制作、营销、发行的过程。但在免费的网络下载时代,几乎没有人买唱片,实体唱片的收入几乎为零,整个传统运作的产业链断裂。”

  不仅如此,受非法网络下载的冲击,唱片工业的不景气渗透到了行业的方方面面。北京精彩无限唱片行经理肖伟对于行业的衰落感受尤为深刻,“在10年的时间里,北京的唱片店从上千家减少到了几百家,而且这个数字依然在减少。”即便作为北京最大的唱片行,精彩无限唱片行实体音乐产品销售的营业额也在逐年下降,“从2008年9月至今,实体音乐产品的收入下降了30%,这个收入仅仅能够维持店面的正常运营。”肖伟说,“我们不得不考虑新的出路,比如尝试着向传媒业务方面发展。”

  版权保护:有待完善

  “在横行的盗版面前,似乎一切积极的尝试和探索都是徒劳。”饱受盗版困扰的宋柯非常无奈地说。

  版权一直是音乐产业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严格的版权保护让音乐产业链得以健康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音乐的版权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数字音乐作为音乐的一种,虽然在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上有所改变,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上述法律保护的客体。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王科峰律师认为,在中国的版权保护方面,法律并不缺失,但新技术的发展的确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数字音乐时代,音乐的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于互联网上,侵权的手段、程度、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给打击盗版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同时,海量的信息也给维权者带来取证方面的极大困难。再加上中国的数字音乐刚刚起步,在案件判罚时,缺乏可供参考的范例,这也成为维权者的困难之一。

  有过多次维权经历的宋柯表示,“在维权过程中,我们所要支付的成本过高,而侵权者受惩罚的力度又不够。”据了解,在中国内地制作一张音乐专辑的费用大约在100万元人民币左右,一张专辑平均有10首音乐作品,平均到每首作品的制作费用大概在10万元,这也应当成为侵权者赔付的最低金额。但事实上,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数字音乐侵权案例中,每首音乐作品所获赔的金额只有几千元,“还抵不过我们的维权成本。”宋柯说。

  王科峰律师同样认为,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标准普遍偏低,“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音乐产业,在许多如电影产业、图书产业等遭受数字化革命冲击的产业中,也相当普遍。”王科峰说。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数字版权保护”成为从事文艺工作的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许多有关加强数字版权管理的议案纷纷被提出,也体现出各行业希望联手努力打击盗版的心愿。

  事实上,伴随科技的发展,中国内地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加大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所取得的成效还不十分明显。“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够。”王科峰说,“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仅仅从意识上和法律上重视是不够的,高科技侵权同样需要高科技技术手段的协助,国家、行业应该联合起来投入资金进行研究,形成技术上的监督与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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