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代共舞的法学家李步云

作者:谢海定 来源:华网 发布时间:2008-08-06 11:34:38 点击数:
导读:与时代共舞的法学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访谈谢海定第一次听到李步云教授的名字,是在大学一年级的法理学课堂上。第一次目睹李步云教授的风采,是读研究生时的一…

与时代共舞的法学家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访谈
谢海定
    第一次听到李步云教授的名字,是在大学一年级的法理学课堂上。第一次目睹李步云教授的风采,是读研究生时的一次学术讲座。那时候,只知道先生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大师级”人物之一,对先生的学术、思想,其实知之甚少。两年前,基于一项关于中国近现代法治学说史的课题之需要,我系统阅读了先生的大部分作品,方切实感觉震撼。我在本科、硕士期间所用的法理学、宪法学教科书,对诸多问题的阐述,其实是先生最早作出探讨的,且很多表述都是直接采用了先生作品里的文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先生就发表了关于“以法治国”、“法律平等”、“罪犯权利”等主题的诸多石破天惊的作品。第一次正式使用“法治”一词的“六十四号”文件与先生有关,现行宪法的结构安排及部分内容与先生有关,“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入宪与先生有关……
    
    先生迄今发表的作品,著作有20多部,论文达180多篇,且近半数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求是》、《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刊物。先生的研究,以法治理论、人权理论最为系统,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法哲学等领域的卓越贡献,为学界所公认。这些,不是我这个学界后生能一下子理解、领悟得了的。借这次访谈之机,我想更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先生学术、思想的精髓,同时也就自己学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疑问、困惑求教于先生。
    
    
    
    谢:我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所用的法理学、宪法学教科书,对很多问题的阐述,都直接采用了您的研究成果甚至文字表述。可以说,您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法理学、宪法学两个学科领域的缔造者之一。能否请您先就自己在这两个学科领域的研究,作一个简要的回顾?比如,您的研究有没有阶段性?研究重点有哪些?
    
    李:我在学习阶段主攻的是法学理论。1957年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两类矛盾学说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意义”。十年后,我来法学所工作,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1978年开始担任法理学研究室的副主任。1980年,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开始卷入宪法学的研究。当时,我被临时调入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政治组。到任后我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负责为叶剑英同志起草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稿。我在那篇讲话稿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比如应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可能因为我是当时研究室里唯一一位负责法律事务的干部,凡是报送中央书记处的宪法修改稿,研究室主任邓力群同志均要求我先提出意见。八二宪法出台前夕,我在《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涉及宪法原理、宪法修改的10篇文章。[1]后又出版了系统论述这部宪法的专著《新宪法简论》。[2]这些文章和那部专著是我运用法学理论对宪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开始。
    
    时至今日,我一直是把法学理论和宪法学的研究结合在一起。如果要划分阶段,大致可分三个时期。首先是思想解放初期,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法治理论和宪法理论以及开创法哲学研究。除了刚才讲到的参与宪法修改的讨论之外,最主要的是参与法治与人治的论战。那场论战为后来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入宪,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第二个时期大致是从1989年到1999年。这个时期从1989年的法制改革研究为起点,除投入了不少精力开展宪法比较研究和立法法研究,以及推动法治入宪和深化法治探索之外,研究重心转入对人权理论的系统思考,为后来的人权入宪做理论准备。第三个时期可以从1999年算起,研究重心主要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哲学进行理论的系统化和深入。事实上,这样的划分只是大体上的,对法治、人权以及法哲学体系的探讨,一直贯穿着我的研究。
    
    谢:近几年,法学界不少学者开始系统研究您在法治、人权、民主、宪政等领域的思想和贡献,如卓泽渊教授对您法治思想的研究,邓成明教授对您人权理论思想的评述,肖君拥博士对您民主宪政思想的探索,龚向和对您宪法思想的评析,赵明教授对您法哲学思想的讨论,以及刘士平教授等人对您治学方法的研究等等。[3]作为学生,我特别希望听到您自己的评价。刚才您说到法学理论是您的老本行,宪法学研究是因偶然的机会“卷入”的,那么能不能就从您的老本行开始呢?
    
    李:在法学理论领域,我对法治的研究相对系统、完整。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4]和《论以法治国》[5]两篇文章开始的。我个人认为,在法治研究领域,较有创新或者说贡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在1980年代初的“三大派”论争中,[6]我系统回答了“结合论”和“取消论”对依法治国的责难和批判。“结合论”混淆了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提出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历史上,法治与人治始终是对立的。“法治”概念不是强调法的作用,而是一种治国理念、一套治国原则和方法。它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本身是良法、法律实施要严格、法律面前要平等等要素。[7]“取消论”对“法治”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基于望文生义,法治并不是说法律在统治,而是强调人和制度之间的特定关系;法治与四项基本原则并不矛盾,但是党要根据时代要求,在指导思想和执政方式上重视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法制”与“法治”是相区别的,不能以“法制”替代“法治”。[8]
    
    第二,对依法治国意义的论证。1996年前后,我在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文章[9]中探讨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提出: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些概括与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意义的表述基本一致。[10]也是在这个时期,我提出了“制度文明”的概念,以之论证依法治国的根据。[11]
    
    第三,提出“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重在治官”。依法治国首先要保证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和政策具有极大的权威而不致遭受任意违反和破坏。只有依宪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现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使命可以清楚看出,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是约束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员,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法“治官”。[12]
    
    第四,提出并论证“法治国家”的概念及其标志。第一次提出并论证“法治国家”的概念是1989年发表的《论法制改革》一文。[13]关于法治国家的标志,法学所课题组给中央政治局讲课,和我个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开讲座,都是将法治国家的标志从五大方面进行描述。1999年,我进一步将“法治国家”的标准归纳为十个方面: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14]应该说,这十个方面的内容并不都是我第一个提出来的。我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把它们整合起来,归纳为法治国家的十个标准。内容全面、准确,语言简要、清晰。其次,关于司法独立和党要守法两个要素,我强调得比较早,在学术界影响较大。1979年我发表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15] 1982年发表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6]这些建议均被中央采纳,“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后来被写进了党章。
    
    谢:您刚刚谈的主要是您关于法治的研究。除了法治理论外,在法学理论领域,您认为还有哪些问题的研究是您自己比较满意的?
    
    李: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律体系等等,我都写了不少东西,其中,我比较满意的是,将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的辩证统一。法的体系不应当只是由部门法的划分所构成,而应当是一个上下、左右、前后、里外四个方面所组成的一个统一、和谐、协调的整体。再如对法的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等重要特点的强调。
    
    学术界的朋友对我在立法方面的研究给予了也许是过高的评价,有人称我是“立法学家”,估计这与我起草的《立法法专家建议稿》对全国人大《立法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有一定影响相关。当然,在这方面,我也确实写了一些东西,如主编《立法法研究》、《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17]
    
    谢:您在1980年代初就提出要重视法哲学研究,而且二十年多来,一直没有放弃法哲学体系的建构工作。能谈谈您在法哲学方面的研究吗?
    
    李:法学理论研究需要哲学底子。没有法哲学,法学很难得到提升。这可能是我当初提出重视法哲学的最朴素的想法。在法哲学方面,我已写了十几篇文章,提出了一些基本问题。如,法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法律与社会现实生活的矛盾以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矛盾是推动法律发展的两对基本矛盾法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良法有九条标准等等。不过,对法哲学的探索工作还在继续。我希望能够利用好今后的时间,完成我的法哲学专著。
    
    谢:1991年是我国人权研究的转折点,也是您在人权研究上开始走向系统化的年度。您能否谈谈1991年前和以后您在人权研究方面有哪些转变?您认为在哪些方面有理论突破?哪些问题是今后研究中需要继续深入的?
    
    李:就学科领域来说,我倾向于将法治理论主要归属于法学理论,人权理论主要归属于宪法学。我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思想解放时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平等问题的关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这篇文章明确提出,“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18]
    
    二是对罪犯法律地位问题的关注。1979年10月3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我和徐炳同志的文章《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针对诸多关于罪犯权利的错误观点进行了逐个驳斥,指出依据我国法律和宪法罪犯不仅应当享有某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还应有广泛的经济、文化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这篇文章引起了全国震动,既有反对者也有支持者。但文章的观点如“罪犯也是公民”等最终被1982年宪法和1994年12月颁布的《监狱法》所采纳。[19]
    
    谢:听说这篇文章曾被认为有“自由化”倾向而上报,真有此事吗?
    
    李:是的。文章发表后,各方面反映很大。当时的公安部劳改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和我本人,都收到大量来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坚决反对的。某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曾批评该文:只讲对罪犯的权利保护,没有讲对他们进行斗争。其实,对罪犯判刑就是“斗争”,而且文章也讲了罪犯应服从管教。有学者撰文,认为罪犯不是公民。研究所可能迫于各方压力,认为该文有“自由化”倾向,曾上报社科院。但张友渔教授认为,此文观点正确。我也曾到公安部劳改局征询意见,参与座谈的李均仁等三位同志都明确支持文章观点,认为很有启发。
    
    谢:那么,您后来的人权研究主要侧重于哪些问题?学术界评价您的人权理论最为系统,您觉得系统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李:对人权理论的系统探讨,确实是1991年前后开始的。我个人觉得,自己在人权研究领域较有创新的方面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对人权存在形态的阐述。1991年发表的《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一文,提出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20]该文曾由林莱梵教授译成日文刊载于立命馆法学第230号(1993年第4号)上,对国外影响较突出,并于1995年10月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
    
    二是关于人权本原的论述。人权的本原问题,在西方有“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在我国有“斗争得来”说、“商赋人权”说、“国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等等。我认为,人权源自人的本性,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但人的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即“人性”,包括“天性”、“德性”和“理性”三个方面。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权的历史性,但它只是人权产生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它的终极目的;人权的目的与价值乃由人的人性所决定,是源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为了实现人的幸福。[21]
    
    三是对人权属性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政治性与超政治性问题、人权与主权问题。①关于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争论,在1991年后就一直以各种形式持续着。一开始,国内主流看法是否认普遍性。我在1992年发表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22]可能是国内第一次肯定人权存在着普遍性的公开作品。该文由日本铃木敬夫教授译成日文刊登于北海学园大学法学研究第31卷第3号上,并于1996年9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1992-199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1993年6月25日,我国政府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我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根据,两者应当是统一的。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而全人类除了在利益和道德上存在一致外,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差异,并且,人权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其实现要受经济、政治、文化等种种条件的制约,其内容与形式也受一国或地区的历史传统、宗教、民族特点等等的影响,因此具有特殊性。[23]②关于人权的政治性和超政治性问题,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任何人权都有政治性,任何人权都要受意识形态的支配,这种观念成了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的理论依据。其实,人权有意识形态和政治的一面,也有超意识形态和政治的一面,例如某些基本人权和各种属于人通主义范围的权利,就有超意识形态和政治的一面。[24]③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我提出应该分成两个方面去看:其一是管辖问题。人权多数是一个国内问题,但也有超主权的一面,笼统地说谁高谁低是不对的;其二是价值问题。主权是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包括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人权产生国家权力,公民权产生政府权力。人权是目的,政府权力是手段。就人权的普遍价值而言,人权是高于主权的。[25]
    
    至于学术界的朋友所说的我的人权理论最为系统,这也是相对而言的。我曾做过一些努力,比如《人权法学》教材的编写。我希望自己的身体能够允许我完成若干部书稿,其中包括《人权原理》。如果真能实现,那时候我自己也许可以谈谈我的人权理论的系统性了。
    
    谢:除了人权研究之外,您在宪法学原理及比较宪法学方面都发表了很多作品。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李:贯穿我所有宪法学研究的,有一个基本点,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应将权力纳入权利的范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别可以概括为8条:①国家的职权与职责相对应,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前者往往是统一的,后者则是分离的;②权利有的可以转让或放弃,而职权不可以转让或放弃,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③国家职权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和组织必须服从,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彼此处于平等地位;④职权不代表个人利益,权利可以代表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也可以代表个人利益;⑤职权与职责,职责是本位;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本位;⑥对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⑦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如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政府,而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权利(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不能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⑧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而不是相反。
    
    在比较宪法学方面,从1990年代初起,我陆续主编了4本书,[26]其中《宪法比较研究》体系比较完整,产生了较大影响。
    
    谢:从您迄今为止的很多作品看,您的研究,无论是选题还是思考问题的角度,都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而且总是“出现在适当的时候”。这让我想起贺卫方教授在您70大寿宴会上祝词时提到的:“打鸣的公鸡,叫得太早,主人嫌它扰梦,便被杀掉了;叫得太晚,要这样的公鸡干啥,结果也只能死于刀下。我们可以说,李老师在过去的相当长时间里,总是在最需要的时候,提出适当的理论、学说,引导这个国家的法治事业向前发展。”[27]我想知道的是,您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
    
    李:首先,这样的评价是学术界的朋友对我的一种褒奖。就我自己对法学研究事业的体验来说,理论、学说只有联系实际,符合身处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实际需要,才是真的理论、学说。1949年11月我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学习,1950年10月到1952年6月,我在四野炮一师二十六团,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6月在遂安守备战负伤后回国,在东北军区第二十六陆军医院修养并于1953年担任第二十六陆军医院总院部书记。1955年1月到1957年8月,我在江苏省太仓县水利局工作。在部队和地方工作,每天所要面对的都是具体的、实际的任务或者说事务,处理这些事务需要用脑,需要有理论底子,但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是派不上用场的。现在我们常说,要理论联系实际,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也许正是这些经历,培养了我思考问题的习惯方式。后来从事法学研究,沿袭了这个习惯方式。想一想,人的时间和精力是多么有限,研究者当然要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他认为身处其中的时代最需要解决的那些问题中去。
    
    谢:确实如此。不过,关于时代的需要也有一个主观和客观的问题。任何研究者总是从他/她自己的生活背景、知识背景出发来感知他/她身处其中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这样,对于研究者的实际研究工作来说,起到直接影响作用的,还是被研究者本人所感知到的时代需要。以您为例,您发表的诸多作品,如关于法律平等、罪犯的法律地位、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改革、人权的普遍性等等,在当时都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引来了很多的批评、反对,甚至对您某些行为的处分。我的意思是说,时代的客观需要必须经过人的意识感知才能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而各人所感知的时代需要又不尽不同,作为一个研究者,您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李: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重要问题。之所以难回答,是因为它涉及认识活动的本质,涉及哲学的基本问题。之所以说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很实际,是每个研究者都要面对的。我试着结合自己对研究工作的体验,来作出一些理解。
    
    首先,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理论勇气,敢于坚持真理。每个人对世界、对时代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你确信了一个真理,那就必须在科学、自信的基础上,敢于坚持下去,不说假话,不哗众取宠。我16岁参军,17岁上朝鲜战场,18岁负伤;我父亲1929年入党,当过农协会长,为人正直,是能为老百姓舍生取义的人;我小时候,家里有很多红军遗物……也许这样的成长经历锻炼了我的勇气。
    
    其次,坚持真理的前提是,你所坚持的确实是真理。因此,在研究过程中,要尽你所能做到严谨。严谨,一是逻辑上的。这需要有哲学素养。我在北大读本科时的专业是法律,但我很喜欢哲学,毕业论文写的就是《两类矛盾学说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意义》;二是理论联系实际。逻辑上的严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逻辑也是思维的逻辑。有时候,我们经常发现,被公认符合逻辑原则的命题,与实践却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所以,需要强调逻辑与实践的相互检验;三是语言表述的严谨。就我自己的研究来说,那些在发表时引起轩然大波的文章,随着时间的推移,基本上都最终被人们所接受,最主要的恐怕就是我对治学严谨的要求。
    
    谢:我是一个刚刚入门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我有时候常常深夜里躺在床上自问:果真如此吗?这个问题真的重要吗?这个问题真的就只能如此解决吗?我对别人观点的评论是正确的吗?我误解对方观点了吗?万一是我的理论前提错了呢?
    
    李:这种顾虑是正常的。这既是严谨的一个表现,也涉及我要谈到的第三点,即宽容。做人需要宽容,治学更需要宽容。我的很多作品都是在论战中写作、发表的。每个研究者,如果他/她是严谨的,不哗众取宠,恐怕都认为自己所谈的是真理,就如你刚才所说的那样,对世界、对时代的感知彼此不同。这样,一方面我们需要有敢于坚持真理的勇气,要有能够坚持真理的严谨方法和态度,还要有相互尊重的宽容精神。人非圣贤,每个人的感知能力都是极为有限的,只有相互尊重、各持严谨的态度和敢于为真理奋战的精神,这样的学术论战才是对时代有推动作用的。很多同事、朋友对我的评价是,“李步云是个好人”,“好人”的称呼恐怕主要就是说的宽容吧。如果说我真的大致做到了宽容,那么理由也很简单,是因为我知道自己是渺小、平凡的,渺小、平凡的人要实现他/她的理想和愿望,就需要与其他同样渺小、平凡的人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彼此宽容。
    
    
    
    与先生的正式访谈结束了,但好多天来我都难以静下心去整理访谈记录。先生的学问,我等刚入门的学徒是难以中肯评论的,因为,先生的所有著述时代感都非常强,不了解作品写作、发表时的时代背景,就不可能真正了解作品的意义,不可能真正评价先生为这个变化的时代所作出的实际贡献。在此,让我们再从别人的眼睛里看看先生的模样: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学家江平:“我最敬佩他两点:第一点,‘勇气’,包括学术上的勇气。另外,我敬佩他的骨气。无论在什么样的政治变幻情况下,仍旧能够始终坚定如一,按照他自己既有的研究方法、研究态度从事研究。”[28]
    
    前《中国法学》主编、法理学家郭道晖:“李步云教授的品德、为人、治学,有一个特点,是吸收了湖湘文化的精神……一、为民前驱,忧国忧民。二、刚直耿介,追求真理。三、经世致用,开拓创新。四、兼收并蓄,开明开放。这四点精神,李步云教授即使不能说已十全十美达到或超越前人的境界,但他恪守和履行了这些原则,可当之无愧。”[29]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者张文显:“作为我国法学领域尤其是法理学领域取得重大学术成就,并因此而具有非常良好的国际国内学术影响与声誉的老一代法学家,多年来,您用您的正直、勤勉,孜孜不倦地在法学理论领域耕耘着,对于我国法理学、宪法学和人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并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培养出了一大批非常优秀的中青年理论与实践人才。”[30]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法理学者石泰丰:“李老师影响了‘文化大革命’以后进入法学大门的一代人,可以说是整整的一代人。”[31]
    
    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法学者孙谦:“李先生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投身法理学、宪法学、人权理论研究以来,几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皓首穷经,以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参与铸造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法治理论和人权理论的伟大工程。先生总是站在法学的最前沿,反映时代的强音,许多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独到的建树,为我国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32]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理学者徐显明:“权利哲学和人权,这是整个法学王冠上的明珠,步云先生是最早摘到这颗王冠上的明珠的人。他始终是站在时代的前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方略的确定上,步云先生做出了独特的贡献。”[33]
    
    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法理学者孙笑侠:“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思想解放与学术发展历程中,李先生是一位产生过重要作用的法学家,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学家。”[34]
    
    在这个“……家”已经被滥用的时代,称先生是一位“法学家”或者“思想家”并不能体现对先生所做的实际贡献的认可。然而,先生确实是一位可以称其为“家”的学者,一位与时代共舞的法学家!
    
    
    
    (本文载于《学问有道——学部委员访谈录》,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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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10篇文章分别是:《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完备问题》、《宪法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宪法的规范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贯彻民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为什么要修改》、《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现实性》、《宪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和《什么是公民》,发表于《人民日报》1981年11月2日、3日、9日、10日、24日、27日、12月1日、4日、7日、18日。文章中提出的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章节置于“国家结构”章节前的建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有中国国籍的人”的“公民”概念,被宪法所采纳吸收。
    
    [2] 李步云:《新宪法简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3] 参见刘作翔等主编:《法治理想的追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该文发表于《人民日报》1978年12月6日。
    
    [5] 该文收入《法治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6] “三大派”论争主要是指1980年代初我国理论界关于要不要法治问题的大争论,即力主法治的“法治论”、主张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结合论”和坚持取消法治的“取消论”之间的论争。“三大派论争”正式形成于1979年9月3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约500人参加的研讨会上。李步云教授因在该会上发言力主法治而被称为“法治论”的首倡者和主要代表人物。
    
    [7] 集中对“结合论”进行批判的文章主要有:《人治与法治能相互结合吗?》,《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8] 对“取消论”的批判,主要体现于《法治概念的科学性》,《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日本京都大学针生诚吉教授曾摘要翻译该文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认为该文是中国“法治论”一派的代表作。
    
    [9] 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人大工作通讯》1996年第11期;《论依法治国》(合著),《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等。
    
    [10] 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意义的表述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11] 参见前引,《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跨世纪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著),《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载《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12] 参见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李步云:《法理探索》,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以下。
    
    [13] 该文为合著,发表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4] “依法治国”入宪后,人民日报特约李步云教授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该报1999年4月6日。此文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10项标志。又见《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15] 发表于《理论宣传动态》1979年3月6日。
    
    [16] 发表于《光明日报》1982年11月22日。《新华文摘》1983年第1期转载了该文。1984年10月,该文获《光明日报》“优秀理论文章”二等奖。
    
    [17]《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18] 参见前引4,李步云文。
    
    [19] 另参阅李步云:《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
    
    [20] 该文发表于《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21]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另参阅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章。
    
    [22] 该文发表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23] 另参阅前引,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第4章。
    
    [24] 参阅前引,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第4章;另参见李步云教授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纪要,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25] 参见上引,李步云教授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纪要。
    
    [26] 这4本书籍分别为:《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 张志铭等主编:《书剑人生》,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28] 张志铭等主编:前引书,第45-46页。
    
    [29] 同上引书,第68-69页。
    
    [30] 同上引书,第94页
    
    [31] 同上引书,第48页。
    
    [32] 同上引书,第50页。
    
    [33] 同上引书,第51-52页。
    
    [34] 同上引书,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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