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刘海年
刘海年,河南唐河人,1936年4月生,研究生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荣誉理事,炎黄文化研究会理事。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之政府特殊津贴。
1964年研究生毕业后到法学研究所工作,1978年助理研究员,1981年副研究员,1988年研究员,同年8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任所长,1995年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至1998年12月。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法治与人权理论。曾承担国家研究课题多项,现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执政能力与依法执政研究”。
主要学术成果:
独著:
《刘海年文集》,47万字,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出版。
《战国秦代法制管窥》,5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参加整理、注释、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线装大字本,1978年平装本,1981年精装本。
合著:
《中国古代办案百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出版。
《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中国警察制度简论》,群众出版社1985年出版。
《中国文化史概要》,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出版,台湾明文书局1989年繁体字版。
《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主编: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共同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900万字,科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春秋战国秦代分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2006年出版。
《中国古代贪贿案例选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出版。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出版。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人权与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
《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论文、文章:
从1966年开始发表关于《唐律》、秦汉简牍等中国古代法律史论文,以及法治、人权论文、文章100多篇,内部研究报告数十篇。
先后与王家福、吴建璠、杨一凡、韩延龙、李步云、刘楠来、肖贤富、李林、信春鹰、夏勇等同志一起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两项,优秀科研成果荣誉奖一项,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四项,中国法学会突出贡献奖一项,获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一项。
一、部队培养
刘海年 1936 年 4 月出生于河南南阳唐河县一个偏僻的乡村,与桐柏县仅隔一条小河。出生时其母亲体弱无奶,欲将其送人,经亲族协商,送一位两个月前刚刚失去女儿、尚未“回奶”的婶母喂养。在聚族而居的乡村社会,两家虽已出“五服” ,但关系仍然紧密。由于喂养的亲情,刘海年很长时间随其婶母的儿子称婶母叫“娘” 。
关于童年,他在《我的学术研究道路》一文中有一段回忆: “我的童年一直是生活在对日本军人侵略的恐惧之中。 ” “从我记事开始,
“我的童年是在高唱岳飞的 《满江红》 、 冼星海的 《黄河谣》 , 以及 ‘工农兵学商,一齐来救亡’和‘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的歌声中度过的。这一切都在我幼小的心灵中深深埋下了热爱祖国的种子。 ”
1945 年 8 月,日本投降。由于此前日军曾侵入豫西,刘海年未上小学四年级便于同年秋升入高级小学寄宿学习,1947 年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在高小学习阶段,他写的作文和散文诗常被评为优秀,在学校的墙报上登出。其中一篇散文诗被上海《大公报》副刊“小公园”采用。自己写的东西第一次在全国一流大报上发表,着实高兴了一阵。这对他参军后编写歌词、写通讯和后来从事学术研究都增加了信心和勇气。
1949 年底刘海年年满 13 岁。在新华社工作的大哥曾想让他到部队一个随营学校学习锻炼。但因当时通信、交通不便,他到武汉时部队已南下。1950 年 1 月,他由时任青年团武汉市委宣传部部长的陈先介绍到武汉市青年文工团少年艺术队。同年 4 月,与其他 10 多位同龄孩子和几位年纪稍大的干部奉调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此开始了长达 8 年的军旅生活。在部队,先后担任宣传员、班长、文化教员、档案员、军事法院书记员和秘书等职务。1951 年,全军开展文化学习,刘海年调连队任文化教员,开始教战士们识字,之后按小学课本进行颇为正规的教学。在进行部队正规化学习的口号下,战士、干部们学习的劲头很足,提高很快。为了使教员的水平适应教学需要,部队组织文化教员提高文化水平,原初中的水平要达到高中水平。经两年运动式的文化学习,绝大部分战士、干部都达到了小学或小学毕业水平。他教的一个班,经全团集中会考,全体学员的语文、数学全部获得了小学毕业证书。1953 年夏,当这些干部、战士拿到毕业证书时,真可谓欣喜若狂,纷纷找营长、教导员为刘海年请功。
1950 年冬,宣传队去湖北阳新县慰问部队,在福池口附近一条小河因抢救翻身落水的小同志,刘海年曾荣立三等功一次。这次在军队文化教育中又因教学成绩优异被记三等功一次。小小年纪两次立功,颇受领导器重。1953 年夏,刘海年任营部中心文化教员,同年 12 月,调任政治部干部科任档案员,并参加编写军战史工作。1955 年之后他任军事法院书记员、秘书。1953 年刘海年调部队机关工作后,工作节奏不像连队那么紧张。他和在干部部工作的好朋友周金令一起读了不少中外文学名著。当时部队实行供给制,津贴不多,买不起书,许多书都是在汉口江汉路新华书店站着读的。
1953 年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由于82生源少,不断动员在机关、部队工作符合条件的青年干部报考大学。1957 年春,刘海年开始酝酿报考大学。而当他递交了考大学的报告后,在军区机关引起了颇大议论,都说他“犯傻” ,大学毕业后如到地方机关工作,工资远远低于部队,领导开始也不同意。但在他一再请求下,几经周折终获批准。附加的条件是 :不给准备时间,不能耽误承担的任务,考不上继续安心工作。他原将希望寄托于“统考” ,没想到先考取了提前招生的中国人民大学。因为没抱考取中国人民大学的希望,所以当中国人民大学预定的在《湖北日报》发榜日的早晨(武汉考区) ,他还在睡大觉。录取的消息是司令部的一位同事电话告知的。当他从街上买回报纸证实了这一消息之后,当然很高兴。但一回到宿舍,当看到眼前熟悉的一切,当想到要离开 8 年来朝夕相处的战友,当意识到很快要脱下军装结束军旅生活时,心情变得十分复杂,整个上午一直发呆。
8年当中, 他从一个孩子成长为青年军官。 刘海年在回忆这段生活时,曾引用一位前苏联作家的话这样写道 : “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像在浮力很大的盐水湖中游泳,即使不会游,水的浮力也不会使人下沉,只要不甘沉沦,无数只手将拉你到达终点” 。他说,他工作的部队原属四野,战士、干部多来自东北。 “东北人粗犷,东北的军人却朴实、热情、直率而真挚,工作上常常是手把手教我。尽管有时批评起来方式简单,难以接受,但在那样的大家庭中又算得了什么呢?毛泽东主席曾说,人民解放军是一个大学校。他是从大的方面说的,这话对我确有一番特殊意义。我是在这个学校的关爱中成长的。这种关爱在我身上留下的烙印,就是多少年来从内心深处一直坚持与人为善,并希望将这种精神传给周围的同志。 ”刘海年是由军队培养成长的,如若仔细观察,至今他的身上仍留有不少军人的特质。
二、大学深造
1957 年 9 月,21 岁的刘海年穿着一身没有军衔的军装,背着背包步入北京铁狮子胡同的中国人民大学(北洋时段琪瑞的执政府)报到,成为一名大学生。中国人民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办的第一所正规大学。其前身陕北公学、华北革命大学,在战争年代曾为革命队伍输送了大批优秀干部,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国人民大学 1950 年建立后,成为培养国家干部和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基地。1957 年刘海年入学时,学校教学制度规范、管理严格,重视基础理论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著学习。在课堂讨论或考试时,如能根据论题或考题背诵出原著的相关论述,则被视为上乘。虽然 1958 年的教学改革被认为具有教条主义的特征,但由于当
在本科学习阶段,尽管受到政治运动和下乡劳动的干扰,但由于中国人民大学的优良传统和较好学风,以及学生较高的素质,57 级这批学生中还是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他们都在不同的岗位上,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科毕业后,刘海年又读了 3 年研究生。本来按照他在部队曾从事军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应该研修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但当年部门法都不招生。考虑到中国法制史根底深厚,教学力量强,他就决定师
刘海年选择的研究方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唐代法律。经与张晋藩84老师商量确定的专题是《唐律》 ,最后的论文题目是《论永徽律》 。
刘海年的毕业论文发表于 1966 年第 3 期《历史教学》 。当时他正在房山县参加“四清”运动。那时全国刊物很少,重要刊物出版前都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发目录。当刘海年得知这一消息时,心中的恐惧大于高兴。“文化大革命”已拉开序幕,正在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 ,阶级斗争形势可谓“山雨欲来” 。而他的论文唐律的背景部分, 谈到了唐初李渊、李世民的诸多改革措施,是惧于隋末农民战争地主阶级对农民采取的让步政策。这一观点与当时主流观点,地主阶级对农民只有反攻倒算,根本不会让步是对立的。当他看了寄来的杂志,发现发表的只是原论文的第二部分,让步政策的论述已由编辑部删去,才松了一口气。3 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唐律论文的发表,加深了他对从事法律史专业的感情。正是这种感情,使刘海年在“文化大革命”最严酷的时刻,历史被严重扭曲的岁月,依然对法律、对自己选择的专业充满信心。
三、研究实践
刘海年常常将自己的研究与实践联在一起,他说,这是由于几十年来他从事的理论研究始终与国家政策制定,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密切相联,始终与教学、调查研究和国内外的交流相联系。
(一)中国法律史研究
1965 年 1 月他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报到,参加的第一项工作是收集和整理革命根据地法制资料。这批资料是解放初期收集的,约数千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室里。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德峯与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兼法学研究所所长张友渔商定,由法学所研究,但原件不能借走。 “文革”结束后,这批资料由韩延龙、常兆儒选编分 4 集出版,并以此为主要依据,与
1975 年末、1976 年初,湖北云梦在进行基建工程过程中发现了秦代竹简。经初步辨认,竹简内容是战国中期到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史料。1976 年 3 月,这一消息分别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报道。消息一经披露,便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国家文物局决定集中力量加快整理出版。刘海年、高恒一起参与了整理工作。
云梦秦简约 1500 余只。他和高恒于 1976 年 4 月下旬到整理小组报到时,先期去的同志已进行了初步整理和释文。尽管生活条件艰苦,资料难寻,但大家情绪高涨,夜以继日,相互切磋,破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工作地点先在“北大红楼” , 地震后移师故宫城隍庙。经几个月努力,先标点、简注出版了线装大字本,线装本于 1977 年出版,附有译文的平装本 1978 年出版。至此,算是完成了一项重要工作。
刘海年自从读研究生时大量接触中国古代法律史料后,就暗下决心,以后的法律史研究一定要尽可能以史料为基础。历史不可能复原,但描绘与分析应言之有据,要力争接近真实。如此,才能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得出科学而不是臆想的结论。云梦秦简和其他新发现的简牍86内容,许多印证了历史文献的记述,也有不少超出了文献记载和人们的认识。这使人们再一次认识到史料之于历史研究的重要。在整理云梦秦简过程中和整理结束之后,依据云梦秦简和居延汉简的记载,上展下联,刘海年发表了《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 、 《秦汉诉讼中的“爰书” 》 、 《从“为吏之道”看秦的治吏思想》 、 《秦律刑罚考析》 、《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 、 《秦的法官法吏体系考略》 、 《秦简 “语书” 探析》 、《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 、 《战国齐国法律史料的重大发现》 、 《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 、 《战国法律制度研究的若干问题》 、 《秦始皇的法律思想》等数十万字论文,受到历史学界和法律史学界的关注。为了以史料研究促进法律史学发展,他与杨一凡一起组织编辑出版了 900万字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和韩延龙等一起整理出版了 300 万字的《沈家本未刻书集纂》及其补编。这两部大型珍贵法律史料集均获得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在研究过程中,刘海年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到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司法部在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举办的教师培训班讲授战国和秦汉法制史。先后到日本明治大学、 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国志社大学和台湾东吴大学讲授中国古代法制史。1979年他还和韩延龙、高恒、常兆儒等一起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联络,与吉林大学共同发起组建了中国法学界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学会——中国法律史学会。30 年来这个学会组织了多次研讨会,出版了大批论文集和通讯,对发展中国法律史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法治理论研究 刘海年从国内外的历史发展中认识到,一个国家不建立法律和制度,必然导致混乱,他也亲身体验了这种混乱和无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多么大的灾难。1978 年 4 月,他就在《解放军报》发表了《革命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同年 10 月,当胡乔木传达了邓小平关于打破“禁区”的讲话之后,刘海年和法学研究所的同志们立即行动起来组织研讨会。他和陈春龙、常兆儒等一起,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在《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 《湖北日报》 、 《河北日报》和《长江日报》等报刊连续发表了30 余篇呼唤民主与法治的文章。这些文章在当时对于民主法治领域的思想解放具有推动作用。
1979 年 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为了使两法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发布一个文件。负责起草文件的胡乔木、邓力群决定由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李步云和刘海年参加。要想起草好文件,先要解放思想,将以往影响法律实施的问题找出来,针对问题定措施。大家在一起议论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党委审批司法案件。 “文革”前和“文革”中,党委审批案件,造成了多起冤、错案。中央转起草组一份由多位领导批阅的河北省某县委书记的一封信。这封信中心意思是取消党委审批案件。他现身说法 :如要他批案件,却不阅卷和参与庭审是让他犯官僚主义,难免出错 ;如让他阅卷和庭审,一天 24 个小时工作也不够用,更当不好县委书记。起草组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吸纳了这位县委书记的意见。第二, 鉴于“文革”前和“文革”中, 公检法三机关中,公安一直处于强势地位,不利于相互制约,造成了严重后果。起草组依照宪法关于三机关权力的配置,指出法院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将其作为与公安机关并列的政府部门,以免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第三,文件的前88几稿写上了“以法治国” 。征求各大单位意见时,有单位参加讨论的人表示了异议,文件定稿时改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这是党中央的正式文件第一次使用“法治”一词, 表明了与“人治”决裂的决心。第四,集中议论了关于罪犯的法律地位。这份文件颁发后,得到了法学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同。
1979 年秋,中央决定将林彪、江青两案交付审判。中国社科院派吴建璠、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等 4 人参加审判工作。刘海年进入两案审判委员会文件起草组,参与起草公安部起诉意见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组成后,他又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厅助理检察员。在此期间,他与法学研究所的几位同志做了这样几件事 :第一,向中央写信提出,起诉和审判林彪、江青等,要将他们的罪行与路线错误加以区分。界限就是他们背着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阴谋活动。第二,起诉准备工作中期,针对有人提出审判要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 ,刘海年提出审判应适用1980 年 1 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他为此写了一份呈中央的报告,得到采纳。第三,在审判进行后期内部讨论处刑意见时,刘海年提出不要判处江青极刑。 “两案”审判期间,刘海年还参与了中央关于组织学习“两案”法律文件的通知和《人民日报》关于“两案”审判的“评论员文章” 。1981 年春, “两案”审判进入总结阶段,刘海年因出访日本提前回研究所。前后一年半,他以出色的工作受到了表彰。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刘海年认识到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实行民主法治要经历改革过程,而改革也是革命,不可能不遇到阻力。民主法治建设总的趋势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整个过程中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实际,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大胆借鉴和汲取人类社会发展中积累的文明成果。1988 年他和王家福、李步云共同撰写的《论法制改革》 ,集中体现了这一主导思想。他任所长期间,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三次为中央政治局进行法制讲座也遵循了这一精神。
担任法学研究所领导后,除与王家福、李步云等合著的《论法制改革》 、 《论依法治国》等文章,他还撰写了 30 余篇有关民主法治的论文和文章。主要有 : 《依法治国必须更新观念》 、 《依法治国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 《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一国两制——从科学构想到光辉实践》 、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 《依法治国要不断解放思想》 、 《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继往开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奋斗》 、 《中国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 、 《法治与社会结构现代化》 、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治》 、 《加入 WTO 与人权两公约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 《提高文化自觉,推进宪政建设》 、 《 “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 “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等。 《论依法治国》一文曾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特别贡献奖” 。此外,刘海年还与法学所王家福、刘瀚、李林、李步云和张广兴共同主编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 、 《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等著作。在此期间,刘海年参加了司法部的讲师团,先后到北京、上海、河南、河北、广东、江苏、贵州、宁夏等 20 余省市讲法治课,到日本爱知大学、英国伦敦大学法学院、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介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相关情况。
(三)人权研究
刘海年接触人权问题是在大学期间的世界史课堂,认识到人权与民主、自由曾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发挥了历史进步作用。在收集和整理革90命根据地法制史料的过程中,他发现陕甘宁等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十几个有关人权问题的条例,思想上曾引起巨大震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党和人民对十年“文革”和此前政治运动的反思,面对大批干部、人民群众的人权被侵犯的事实,他开始认识到人权并非资产阶级口号。他与常兆儒一起撰文系统介绍了革命根据地保护人民权利的立法情况,并介绍了一批根据地政府颁行的人权条例内容。只是由于当时的主流媒体仍然称“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 , 便与《法学研究》编辑部的同志商定,文章标题仍用《革命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的传统及其历史经验》 ,该文发表于 1979 年《法学研究》第 1 期。
在人权问题上,刘海年进一步解放思想,是 1991 年初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权问题要研究,回避不了”的批示传达之后的事。中央将人权理论研究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胡绳院长,胡绳院长将任务交法学研究所之后,有关会议便由刘海年参加。接受人权研究任务之后,王家福、刘海年很重视,连续在所内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举行了全国性的大型研讨会。会后综合大家意见,写出了《关于人权的概念》 、 《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和《划清人权与侵犯人权的界限》等3份《要报》呈送中央。《关于人权概念》是刘海年起草的,其中明确提出 :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 。这里的“人”是全称的,指所有人, “权利”也是全称的,不仅指已享有的权利和法定权利,还指应享有的权利。 这一概念逐步得到了认同。 在国务院关于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申明“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之后,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进入了新阶段。
为了使人权理论研究更好地为中央决策服务,王家福与刘海年商量,要进行国内外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此后不久,中央宣传部决定组织出版《人权资料研究丛书》 。法学所承担了《中国人权建设》和《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两本书的编写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任务,法学所需要了解各主要国家的人权观念与制度状况,在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决定组团访问北美、西欧、南亚和中欧等国家。鉴于中国人权理论研究起步晚的情况,还决定请世界上一些著名人权学者到法学研究所交流讲学。刘海年于 1991 年 9 月首先带团访问了美国和加拿大,1992 年又带团访问了印度、斯里兰卡、新加坡。王家福先后带团访问了西欧和中东欧诸国。他们访问所写的系列报告,受到了中央领导重视,获得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多年来刘海年发表了数十篇关于人权研究的论文、文章,主要有《人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 、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念》 、 《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宣示》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权的保障》 、 《适当生活水准与社会经济发展》 、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 、 《宗教自由与民族平等的法律保障》 、 《文化自觉与人权保障》 、《维护健康权: 政府的义务》 、 《中国传统刑法思想对当代死刑的影响》 、《关于合并和削减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 《坚持反对酷刑,促进人类文明》 、 《 “和而不同”与少数人权利保障》 、 《表达自由与中国传统文化》 、 《市民社会与结社自由的若干问题》 、 《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 、 《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 、 《会通中外文化,共建和谐世界》等。主编和共同主编的人权著作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 、 《人权与宪政》 、 《人权与司法》 、 《人权与 21世纪》 、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等。2007 年 12 月,为应对人权领域的新形势,他撰写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新规定实施与我应特别关注的问题》报送中央。
伴随人权理论研究,刘海年曾参加外交部和有关国家的人权对话 ;代表中方参与主持中欧司法与人权对话研讨,中欧人权网络组织的交流92活动; 参与主持中美、中德、中英、中丹、中挪等双边人权对话研讨等,共 40 多次 ;4 次到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总部访问,并曾作为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论证;多次到爱尔兰戈尔维大学、意大利威尼斯欧洲大学、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发表演讲,介绍中国人权状况 ;还应邀到老挝共和国为该国中央政府官员作人权问题报告。上述活动曾多次受到外交部和国务院新闻办的来函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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