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下不是法比天大

作者:邵建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12-15 13:55:11 点击数:
导读:是一个迟到一年有半的报道,12月4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去年“五四”时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谈话。谈话中温家宝先生的一个观点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注意:“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事缘中国政…

是一个迟到一年有半的报道,12月4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去年“五四”时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谈话。谈话中温家宝先生的一个观点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注意:“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事缘中国政法大学门口的校石上刻有“法治天下”四个字,温家宝先生即兴发挥,把它演绎为“法大于天,法治天下”。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非法治的国家,也许正是铭感于此,温家宝先生高度推崇法治,甚至不惜推崇到法比天大的高度。如果此语真的显示了中国国家领导人推动法治的决心,我当拭目以待。但,即使如此,我也要说,温先生的表述是有问题的。法治天下不是法比天大,假如真的有大于天的法,过犹不及,这个法很可能会让人感到可怕。

古今中外,“天”都是一个高高在上、人类难以企及的对象,同时也是人类尤其是统治者虔心敬畏的对象。就中国政治文化传统而言,从秦以前的封建制到秦以后的郡县制,天,始终是统治者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先秦殷商递嬗,周人从殷人那里获得政权,分明是打下来的江山,却也要借先祖的亡灵向天下昭告:“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个“命”就是上天赋予周人代殷而治的天命。于是,历代统治者(哪怕是姿态)总是要修德以配天命,否则,殷鉴不远。至于中国古代君王统治,当然也是法律统治,尽管这个法和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在法律精神上正好相反。但,正如管子所谓“夫生法者,君也”,君主制法,其结果必然是“朕即法”。朕固然可以声称“口衔天宪”,但这个“宪”也是来自于天而不是大于天或高于天。

西方现代法治传统始于英国,以英国为代表的这个法治传统和传统中国的“朕即法”,其不同在于,前者作为现代法是“权利本位”,后者作为传统法是“权力本位”。当传统统治者认为自己的权力来自上天时,英国法治传统中的自由主义也把每个人的权利由来归之于天。所谓“天赋人权”即世界上每个人的权利都来自公正无私的大自然,因而是一种“自然权利”。用美国《独立宣言》的表述是:“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其中的“造物主”就是天。天赋人权不可剥夺,但人世间的权力却本能地会剥夺之,于是,人世间便需要一部法律用以保障人权,这就是现代宪法的来源。由于权利来自自然,因而保障权利的宪法,其理论根据也来自于自然,即自然法。不但“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马里坦),人世间法之为法的精神原则也在于自然法——至少古典自由主义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无论古代“朕即法”的“权力之法”,还是现代以保障人权为首要的“权利之法”,无不把眼睛投向天,亦无不从天那里寻找其各自存在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都没有把权力或权利凌驾于天之上。是的,权利也好,权力也罢,包括法,甚至宪法(它是人与人之间为建立国家而制定的契约),无不是人世间的对象,无不在天之下或自然之中。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对象,都找不到任何一种理由可以与天并齐,更无论超越。因此,我不赞成“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对于这样的表述,我的担忧是,如果人世间的任何一个对象居然可以比天大,那它无疑是对天的僭越。如果一个对象连天都敢僭越,人世间的一切,还有什么不敢僭越的呢。何况“法比天大”,出口容易覆水难。按照古训“言必信,行必果”,如果说了又没能做得到,岂非欺天。因此,还是把话说回来好,天人之间,最重要的是摆正天人关系。人既为自然之子,应当恭谨于天。至于“大于天”、“比天大”之类的表述,理当慎之又慎。

这里,我想以我的方式更正一下温家宝先生的话。温先生既然如此推重法律,不如改易一字,把法比天大改为“法比党大”。这样一改更具现实意义,也更有现实针对性。毕竟温家宝先生其下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当不例外。如果听其言而观其行,我不妨给温先生一个具体建议,按照法律,既然一切政党、社团都要在国家民政部门造册登记,中国共产党应该补办一下这个至今未办的手续,这是程序。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我虽为一普通公民,但也要对温先生的言论且听且看,并重在看。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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